自住房屋仍應依法繳納房屋稅


中央社 更新日期: 2007/10/08 10:20



(中央社公關稿平台20071008 10:09:13)自住房屋仍應依法繳納房屋稅


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員林分處表示,常有民眾詢問自用住宅房屋,是否可免予繳納房屋稅?針對此一問題,該分處為避免民眾產生誤解,特別提出觀念澄清。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不論房屋是否供營業使用、空置抑或僅供住家使用,稽徵機關都會依據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向納稅義務人徵收房屋稅,因此,自用住宅房屋的納稅義務人仍需繳納房屋稅;惟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對於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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