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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必殺技,教你買到便宜又實用的銀拍屋



 


本篇文章摘自:Smart智富月刊.第 119 期 / 徹底精通 / 作者:黃欣怡


在你準備出門跟銀行討債還價前,別忘了仔細詳讀下列6大招,增強自己的知識與信心,議價馬到成功!

第1招:比較區域行情,從5折開始殺

買屋要看行情,不然小是多花錢,大則影響房屋轉手的獲利空間。台灣房屋仲介店東說,到各房仲網站上蒐集想購買的銀拍屋區段行情是基本方式。不過,其實最佳的方式,還是請銀行業者陪同看屋後,自己再到附近區域找資訊。因為同一條馬路上,成交行情紛亂,有時「邊間」的房子,因為採光好,房價就較高,或是屋齡也會影響房價。

所以親自走一趟,才能準確掌握行情,而且採取的策略,就是與大廈的管理員或是附近鄰居「搏感情」。請喝飲料或是吃點心,拉近距離後,可以詢問附近最近賣出去什麼房子、價位多少,幸運的話,還可以問到銀拍屋之前是否為凶宅,大樓是否有輻射或海砂屋的狀況。

等獲得充足的資料後,就可以大膽向銀行砍價,有的人第1次出價都是以打5折開始,並以市價的7~8成為目標,通常銀行為了快速收回債權金額,被殺價1~2成還在合理範圍內。

第2招:利用房屋缺點找出要害

毒舌法是買屋議價最簡單的策略,也就是雞蛋裡挑骨頭。通常與銀行專員到現場看屋後,若是發現屋齡舊、位置偏遠,但屬於自己喜歡的房子,就能以此缺點議價。

然而,屋齡久並非全是壞事,例如台北縣市如果有總樓高3~4樓的老公寓,屋齡大約都達25~30年,但土地持分會比一般新穎的電梯大樓還要大。現在更有不少投資客,看好老公寓改建的商機,會特別找尋這類的銀拍屋或是法拍屋進場


此外,位於4樓的房子,可以比其他樓層便宜0.5~1成,所以向銀行議價時,可以再把底價向下調降1成。再者,要挑剔屋況,可選在「下雨天」看房子,如此一來屋子會不會漏水,能馬上見真章,此時就可以依漏水狀況向銀行再議價。

第3招:留意土地使用分區,價差達2成

非專業人士通常不會注意到土地使用分區,所以購買銀拍屋時,可以向銀行詢問,或是自行到地政事務所申請謄本,再上網查詢土地使用分區。一旦發現是工業區土地,就能拉大議價的空間。

房仲業者解釋,同一條馬路上,可能路頭是住宅用地,尾端就變成工業用地,兩者的價差可達2成,工業區的房價便宜許多。所以在跟銀行議價時,工業區上的房子還可以再殺價。

至於要查詢該物件的土地使用分區,可以抄下銀拍屋的地址後,到地政事務所申請謄本,便可得知詳細的「地號」,接著直接到都市發展局的網站(www.zone.taipei.gov.tw/),輸入該地號,就能顯示出土地使用分區的詳細說明。

第4招:把代書費、手續費轉嫁給銀行

向銀行買屋,免不了要負擔數萬元的代書費,以及其他辦理房屋貸款的手續費、設定費等,所以先試算要有多少負擔後,再向銀行表示,代書費的開銷很大,可以請銀行從房價裡扣除代書費等等相關費用,等於把費用轉嫁到銀行身上。

第5招:以投資失利、攀關係,要求優惠

整體的投資環境,也可以成為買屋的議價策略。銀行業者表示,客戶常會以「最近股票跌很多耶!」「我每次買基金存錢都在你們銀行!」等等攀關係,以表示忠誠度,或是以投資失利為藉口,希望房價優惠一點,銀行也會視狀況,多少給予優惠。


第6招:提高房貸成數,降低房貸利率

房市經過一個大波段漲升行情,加上近年來利率上升,銀行對於房貸審核日趨嚴格,民眾若是購買第二屋,但第一屋的房貸還未清償完畢,貸款成數就會核貸較少,大約減1成至2成,最高成數僅到7成。

目前銀行房貸利率約在2.9%到3.5%之間,銀行會視申貸者的還款能力決定,擁有好的工作頭銜客戶,利率可較低。

購買銀拍屋的民眾,等於在幫銀行處理閒置資產,所以,可以多跟銀行要好處,例如:「房貸成數要高,房貸利率要低」。如果原本利率是最高的3.5%,可以殺到最低的2.9%,那1,000萬元1年就可以省下6萬元的利息,也不無小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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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 壽險業 樂當包租公



 


2003年以來便沉寂一段時日的不動產行情再度啟動,房仲業者不諱言,壽險業者正是帶動這波商用不動產景氣翻升的主要功臣。眼見國壽、新壽一年坐收八、九 十億元租金的包租公傳奇,富邦、南山、ING安泰等也打算「見賢思齊」,加碼不動產。據統計,整體壽險業者還有上兆元資金可投入不動產市場。

海外投資避險成本居高不下,大幅削弱壽險公司投資海外的報酬率。山不轉路轉,在不動產證券化的商機帶動下,坐擁大量長期資金的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的動作愈 來愈積極,今年前三季保險業者投入不動產金額已超過110億元,包括國壽買進台南、天母新光三越百貨產權,台灣人壽標下台銀土地,富邦人壽今年陸續斥資 30餘億元買地、買大樓。

據保發中心統計,國內壽險資金總計約6.3兆元,目前投資不動產總額僅2,800餘億元,占整體資金僅4.7%,距保險法規定的投資上限30%,還有至少 1.5兆元加碼空間。日前位於信義計劃區的統一國際大樓宣布將賣出裙樓,開價144億元,也沒嚇倒買家,據稱已有四組本國壽險集團看過大樓,可見壽險業鍾 情商業不動產的程度。

投資商用不動產的報酬率有多好,何以讓壽險業者如此心動?信義房屋研究員蘇啟榮指出,一般說來,壽險業者只要投資報酬率達4.5%,便在評估之列。

國壽、新壽受不動產證券化影響,去年的不動產投資水位一度下降,目前仍積極尋獵新標的,兩家公司都強調只要有好的標的都願意評估,其中新壽強調以大台北地 區為主。兩家公司目前整體不動產投資報酬率都在5%左右,年租金各約45億元至50億元和35億元上下,合計相當於一家中型上市公司一年獲利。

有鑑於國壽、新壽的租金收入豐厚,不少壽險公司也打算跟進。包括ING安泰、南山、富邦等,均有意買進不動產。ING安泰人壽預計在一、兩年內將不動產提高至可運用資金的3.5%,相當於新台幣約123億元,南山人壽也將在下半年加碼台灣不動產200億元。

富邦人壽去年下半年起成為房市大買家,去年分別在台南、天母買樓買地,今年又陸續買進台北市大安路土地、9月又向華邦電子買下內湖瑞光路辦公大樓。富邦金高層表示,主要是好的標的、投資報酬率在4%以上,富邦人壽都會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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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 1萬元真能輕鬆當包租公(婆)?



 


5個重點,搞懂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如果你有1萬元,你想做什麼?有人買名牌,換手錶、去海島國家旅行,但是現在1萬元卻能讓你到世界各地當房東,心動之前,先做好功課,不要急著一窩蜂搶進。

王太太是菜藍族,這幾年市場波動劇烈,她對股市失去信心,上百萬元的定存到期後,看到銀行利息只有1.6%,王太太想著:「如果有一個投資工具,收益比定存好,但又不須承擔太多的投資風險,那該有多好」!

目前投資人的心態充斥著不確定感,一窩蜂想要尋找高於定存的投資工具,但偏偏找不到適合的管道。於是近兩年包括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月配息債券基金、高股息 平衡型基金或高配息基金等,都成為大家追逐的標的。問題是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漲幅已高,高股息股票受股市牽連,報酬率好壞仍在未定之數,都不是所謂的穩定收 益產品。

前一陣子國內第一檔REITs上路,終於有個報酬與風險都介於股債間的產品出現,由於每年提供穩定3.5~4%報酬率,所以造成搶購風潮。REITs在台 灣算是新興商品,目前掛牌的富邦一號,投資標的為辦公大樓,預期未來上路的商品,投資標的仍以辦公大樓、物流中心為主,也就是募集的資金專門用來投資擁有 固定租金收益的不動產。

名詞解釋:REITs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不動產投資信託)
是不動產所有人將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切割為較小單位,並轉換為具有流動性的受益憑證,以發行有價證券的方式銷售給投資大眾,投資人可以到公開市場上購買,像是國內的富邦一號。


美國已有40年歷史,台灣剛起步

只不過畢竟台灣能被包裝的優質商用不動產不多,因此,不少基金公司紛紛將眼光放在全世界,將投資範圍擴大。包括富邦投信4月開始募集「全球不動產平衡基 金」、ING彰銀安泰投信計畫一檔「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股票型基金」、寶來投信規畫「月配息房地產ETF基金」等,顯示不少投信看好不動產證券化這塊新市 場。

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基金最大特色是什麼?寶來證券資本市場副總經理洪希程表示,投資不動產的特性,就是標的看得到、查得到,只要有租客、就有穩定的租金收益,不像投資科技股,公司有沒有接單,只有老闆心裡才有數。

此外,不動產租金收益穩定。以商用不動產為例,不論景氣好壞,每年租金還是在3~5%之間變動,不太可能會出現租金大漲或大跌10~20%的情況,收益非常穩定。

美國發展不動產證券化產品有40年歷史,近十年整個市場才算成熟;亞洲地區則是剛起步,包括新加坡、日本及台灣都有。目前台灣只發行了一檔REITs,預計今年還有三、四檔會出現,可預見未來不動產證券化基金愈來愈多。

投資REITs,要掌握5大重點

投資人在選擇投資這個產品時,又該如何正確看待?以下幾個評估重點提供參考:

重點1:了解基金投資標的

一檔以不動產證券化為名的基金,可以投資的相關標的其實相當多樣化,報酬與風險差異甚大,富邦不動產基金經理人胡耿銘表示,想買不動產證券化基金,要先了解基金投資各個標的比重,是偏向股票型或債券型,前者當然報酬與風險都會比後者高出一截。
不動產證券化相關商品很多,美國最常見的投資商品包括REITs普通股、REITs特別股、REITs無擔保債券、商業不動產抵押債券(CMBS)、商業 不動產擔保債務憑證(CRE CDO)等等,前兩者是偏向股票型標的,後三者較偏向債券型。胡耿銘說,其中報酬最高的是商業不動產擔保債務憑證,雖然至今從未出現違約或降評等情形,但 流動性較低,基金部位不能占太重;報酬最低的是商業不動產抵押債券,但是風險也較低。

譬如基金投資較多的REITs,基金報酬率可能會比較高,但若買進時機不對,價格買高了,就很容易出現損失。國內核備的三檔不動產證券化基金今年以來的報 酬率普遍下跌,特別是投資在美國的房地產基金,跌幅在5~7%,就能看出如果基金買進時機不對,仍然會影響獲利。相對的,若是投資比重偏向穩定收益的債 券,基金淨值波動不大,報酬也相對穩定。

重點2:觀察投資標的所處產業與地域的景氣變化

就像投資股票型基金,一定要先了解股市是在走多頭還是空頭,投資不動產證券基金,當然也要持續觀察房市走向,也就是要有準房東的心態。成功的房東會關心未來景氣好壞、房地產會不會增值、租金行情的起伏等。

因為房地產地域性強,和當地景氣好壞,胡耿銘表示,以美國來說,REITs產品多元,除了大家熟悉的辦公大樓外,還有購物中心、飯店、量販賣場、機場、廠辦及老人住宅等,可以視景氣好壞作投資組合。

例如,景氣走下坡的時候,可以預見飯店、購物中心的生意與景氣影響深,就要避免購買這類型的REIIs;科技股泡沫破滅後,矽谷的高科技廠辦就會變成票房毒藥,基金經理人要有能力掌握當地景氣變化,將持股做調整,投資人也要懂得追蹤基金的核心標的內容。

重點3:觀察當地通膨率與利率變化

房地產被視為抗通膨的商品,在物價走揚時,房東可藉此將租金提高,將物價上升的成本轉嫁出去。當物價大漲、也就是通貨膨脹率勁揚時,不只是租金、房價也會 大幅上揚,基金經理人可以將房地產賣出賺價差,會直接反應在基金淨值上;但是當央行為遏止通膨而連續大幅拉抬利率後,房市的自用或是投資客都因為承受不了 高利率的資金成本而退場時,房市就會反轉直下,當然相關的證券化商品的價格也會直直落。

此外,以美國代表REITs指數的NAREIT Index觀察,REITs雖然長期報酬穩健,但在1994至1998年階段,網路及電信科技股當紅,從市場吸收大部分資金,造成資金排擠效應,也曾讓RETTs的報酬率下挫。

重點4:觀察淨值波動幅度

根據統計,投資REITs有65%的報酬率來自股息,其他則是來自資本利得,因此投資人要觀察基金淨值的波動幅度。如果淨值波動太大,代表基金經理人投資心態較積極,希望賺取資本利得,衝高報酬做業績,而非每年的穩定收益,比較不符合基金設計的原始初衷。

重點5:台幣升值的匯損風險

目前國內投信推出的不動產證券基金都以台幣計價,但是投資商品是在海外,一旦面臨台幣大幅升值,仍然會有匯損問題,雖然透過全球的資產配置,可以分散某些 特定幣別相對台幣貶值的風險,但是以富邦做的模擬測試,若台幣兌美元從32元升值到30元,富邦的全球投資報酬還是會減損0.2%;如果標的不是分散全 球,而是集中於某些地區的話,匯損風險當然也會跟著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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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實施聯賣制度之規範說明



 













































































































































































一、背景說明


在 網際網路資訊使用日益便利情形下,由各不動產經紀業者或經紀人合作共用資訊系統組成聯賣資訊網,已成為新興的交易型態。不動產經紀業者將其開發完成之待租 售物件個案上網,讓其他經紀業者,透過該系統了解各家公司仲介銷售(出租)的物件產品,並尋找買方(承租人)促成交易,使得開發案源的經紀人(開發方)與 銷售案源的經紀人(銷售方)可能分屬於不同的不動產經紀業者。透過聯賣制度,消費者可享受一家委託、多家服務的好處,對賣方(出租人)而言,經由將委託物 件上網,不但可增加物件的曝光機會及成交機會,亦可縮短銷售(出租)時間,及減少搜尋不動產經紀業者及買方(承租人)的成本;對買方(承租人)而言,可經 由一個經紀人居間介紹服務,即可就網路上眾多的待租售物件遴選中意的不動產,減少搜尋合意物件及仲介時間的成本;另對於不動產經紀業者而言,不但可增加其 開發案件銷售(出租)的機會,亦可增加銷售(出租)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開發之案件的機會,同時可減少人力、物力的耗損,從而降低成本,提高經營效率。為有 效增進聯賣制度之效率,聯賣資訊網站經營者應盡量將會員所有之物件公開上網,不以特定契約型態為限,讓消費者享有充分選擇的機會。倘不動產經紀業者透過網 路資訊平台進行物件聯賣之機會,進行相互約束事業競爭活動之水平聯合,或是從事杯葛、差別待遇、垂直 限制交易等行為,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情事,抑或從事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即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第十九 條或第二十四 條相關規定之虞。本會彙整分析不動產經紀業者實施聯賣制度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依自由進出原則、禁止相互約束原則及透明化原則,研訂本規範 說明,俾利業者遵循辦理,同時作為本會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


二、名詞定義

(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及預售屋。

(二)不動產經紀業:指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所稱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所稱代銷業務, 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三)聯 賣制度:本規範所稱「聯賣制度」(即Multiple listing services, 簡稱MLS),限指不動產經紀業者利用網際網路行銷通路之特性,共用資訊系統以組成聯賣資訊網,將開發完成之待租售物件上網,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透過該 資訊平台,了解各家業者待租售物件訊息,並共同尋找買方(承租人),以增加成交機會。因此,開發案源之經紀人與銷售案源之經紀人可能分屬於不同 不動產經紀公司。

(四)專任委託:指委託人於委託特定不動產經紀業者仲介期間內,不得自行將所委託之不動產標的物出售、出租或另行委託第三人仲介。
三、不動產經紀業者實施聯賣制度可能產生之經濟效益及限制競爭效果

(一)經濟效益
  

不 動產經紀業者所實施的聯賣制度,基本上是資訊統合的機制,個別的買方(承租人)或賣方(出租人),可經由單一 不動產經紀公司(或經紀人)所提供的勞務擴展至整個市場領域,對於買賣(租賃)雙方均有降低交易成本之效益。而業者得透過聯賣資訊網將買方(承租人)與賣 方(出租人)組合成一個聚集(pool),以增加撮合的效率與數量。再者,聯賣資訊網的規模越大,越能提高撮合機率與降低搜尋成本,賣方(出租人)不必與 多家不動產經紀 公司簽約,買方(承租人)亦不用尋找多家不動產經紀 公司,案源在市場的曝光率增加,咸認聯賣資訊網的規模越大,越能增進撮合買賣(租賃)雙方完成交易的機率。另外,由於不動產經紀業市場普遍存有資訊不對稱 特性,不動產經紀業者為唯一全盤掌握買賣(租賃)標的物狀況者,在買賣(租賃)雙方無法充分了解及掌握不動產經紀業者的能力及所提供的服務品質下,交易糾 紛時有所聞。倘不動產經紀業者經由加入聯賣資訊網,透由該聯賣資訊網所提供之服務保證或商譽塑造,亦能有效解決資訊不對稱可能產生之逆向選擇問題。


 (二)限制競爭效果
  

為 有效推展聯賣制度,加入聯賣資訊網之會員,常須藉由共同遵守交易規範,例如統一各會員傳送物件上網之電子規格以便於資料建置、要求揭露待租售物件之狀況 (例如權狀坪數、格局、總價等)、約定開發方與銷售方間權利義務關係等,以建立彼此互信基礎,實現聯賣資訊網之效益。然由於會員間實係居於水平競爭關係, 倘彼此對於涉及交易條件等事項加以約束,將減損不動產經紀業市場買賣(租賃)雙方就交易條件之自由選擇權益,並抑制物件開發與銷售之公平競爭,而有違反公 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制規定之虞。再者,倘具有相當市場地位之聯賣資訊網站為杯葛、差別待遇、或垂直限制限制等排他性行為時,亦可能引發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 競爭之疑慮。


四、事業結合
 (一)不 動產經紀業者如有公平交易法第 六條第一 項規定所稱之結合行為,且符合同法第十一 條第 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又無同法第十一 條之一 不適用情形之一者,該不動產經紀業者即應於結合前向本會提出申報,且自本會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 三十日內,不得為結合。如某不動產經紀業者持有或取得聯賣資訊網站經營事業或其他事業之股份達到有表決權股份 三分之一 以上,或為公平交易法第 六條第一 項規定所稱之其他結合行為時,倘參與結合事業符合同法第十一 條第一 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又無同法第 十一條之一 不適用情形之一者,即應於結合前向本會提出結合申報。
 (二)本會將針對結合案可能產生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以及對於 不動產經紀服務市場之整體經濟利益,兩相衡酌,倘認事業結合對於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時,本會將不提出異議。
五、聯合行為
 (一)

倘 二以上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之不動產經紀業者於實施聯賣制度時,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服務報酬、劃分交易區域、限制交易對象,或為排除或阻 礙第三者參與競爭,採取共同抵制他事業參與聯賣之行為,而足以影響不動產 經紀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聯合行為禁制規定之虞。鑒於聯賣資訊網之經營型態,具有降低買賣(租賃)雙方交易成本之效益,已成為時勢所趨。如參與聯賣制度之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登 錄全部的待租售物件,由其中部分不動產經紀業者共同合意研訂聯賣作業規範或流通銷售規範等,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個別與聯賣資訊網站經營者簽立會員合約書 方式,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而足以影響不動產 經紀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規定之虞。


 (二)

不動產經紀業者實施聯賣制度可能涉及聯合行為之態樣:


  1、

相 互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賣方(出租人)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出租)契約,限制事業自由選擇受託銷售(出租)契約型態,進而限制賣方(出租人)選擇委託銷售(出 租)契約型態之自由選擇權,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以及消費者權益,而足以影響不動產 經紀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禁止聯合行為規定之虞。


  2、相 互約束委託銷售(出租)契約之期間,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本身並未積極努力撮合,賣方(出租人)卻因受限於契約而無法將物件另行委託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 (出租),則除受託之不動產經紀業者服務效率無法提昇外,亦將損及消費者權益,而足以影響不動產 經紀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禁止聯合行為規定之虞。
  3、

相 互約束開發方(指開發案源一方)擁有一定的專賣期間,致使已尋得買方(承租人)之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受限於專任委託銷售(出租)契約開發方專賣權之規定而 無法成交,降低物件流通、成交機會,進而影響消費者權益,而足以影響不動產 經紀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禁止聯合行為規定之虞。


  4、相互約束要約斡旋金之票期,致使斡旋金票期趨於一致,而足以影響不動產 經紀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禁止聯合行為規定之虞。
  5、

相互約束開發方(指開發案源一方)與銷售方(指銷售案源一方)間服務報酬分配比例,抑制物件開發與銷售的競爭,進而損害賣方(出租人)的利益,而足以影響不動產 經紀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禁止聯合行為規定之虞。


  6、

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拒絕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參與聯賣制度、將物件登錄於聯賣資訊網站,或使用聯賣資訊網站之資訊,而足以影響不動產經紀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禁止聯合行為規定之虞。


六、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
 (一)

按 公平交易法第 十九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1、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 或其他交易之行為。2、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3、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4、以脅 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5、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 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6、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二)不動產經紀業實施聯賣制度可能涉及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之態樣:
  1、

杯 葛行為:不動產經紀業者或聯賣資訊網站經營者在市場上應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從事公平競爭行為,倘不動產經紀業者 以損害特定不動產經紀業者為目的,促使聯賣資訊網站經營者拒絕該不動產經紀業者參與其本身所參與之聯賣制度;或聯賣資訊網站經營者以損害特定聯賣資訊網站 經營者為目的,促使參與其本身聯賣制度之會員,不得參與其他聯賣制度、或將物件登錄於該特定聯賣資訊網站,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將有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 十九條第一 款規定之虞。


  2、

差 別待遇行為:聯賣資訊網站經營者應容許不動產經紀業者自由決定是否加入或退出其聯賣制度,且應容許其他聯賣資訊網站經營者公平競爭,倘無正當理由拒絕特定 不動產經紀業者加入、退出或給與其他差別待遇行為;或為達到抵制同類網站競爭之目的,對於未同時將物件登錄於其他聯賣資訊網站,而僅將物件登錄於其網站之 會員給與特殊優惠之行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九條第二 款規定之虞。


  3、

限 制特定契約型態:聯賣資訊網站經營者應登錄會員所有之物件,促使聯賣資訊流通,不以特定契約型態為限,讓消費者享有更多選擇機會。倘以上網登錄之開發物件 均屬專任委託者,始同意其加入成為會員或上網登錄物件,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九條第六 款規定之虞。


  4、獨家交易:聯賣資訊網站經營者倘為達到抵制同類網站競爭之目的,以限制所屬會員不得成為其他競爭者之會員為條件,始同意其加入成為會員或登錄物件,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九條第六 款規定之虞。
  5、其 他垂直限制交易 行為:聯賣資訊網站經營者應容許會員之間相互從事公平競爭活動,倘以限制委託銷售(出租)期間、開發方享有專賣權之期間、買方(承租人)給付斡旋金之票期 或開發方與銷售方之服務報酬分配比例等事業活動,為成為會員或登錄物件之條件,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九條第 六款規定之虞。
七、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一)

按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本條係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之補充規定,旨在對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或「顯失公平行為」加以規範。


 (二)

不 動產經紀業者於聯賣資訊網站所登錄之物件,倘有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之「欺罔行為」;抑或以顯失公平 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如利用交易相對人之資訊不對等或其他交易上相對弱勢地位,而從事「顯失公平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 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八、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一)

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一條第一 項、第三 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二 條第二 項為確保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所附加之負擔者,依據同法第十三 條規定,本會得禁止其結合、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對於違反前揭處分者,本會尚得命令 其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並得同時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 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一 條第五 項但書第二 款規定之情形者,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規定者,依據同法第三十五 條第一 項規定,經本會依同法第 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之違反行為者,將 可處行為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 十九條規定者,依據同法第 三十六條規定,經本會依同法第 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之違反行為者,將 可處行為人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

本 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者,依據同法第 四十一條規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以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 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鍰。對於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 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五)事業倘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外,尚須依同法第 五章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本 規範說明僅係例示若干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及聯賣資訊網站經營者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本規範說明容或有未盡周延之處,本會將俟未來市場結構、競 爭狀況及其他經濟社會因素之變化情形,隨時檢討修正,惟有關個案之處理,仍須就具體事實再予認定。另本會針對不動產經紀業者之交易、競爭行為及廣告案件, 訂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注意並遵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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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地震房子倒了還是不動產嗎??



 


「不動產」是我國民法中的一個特有名詞,當年這個名詞在民法裡形成,或多或少與這些「物」不會輕視變動它的位置有關。究竟這「不動產」三個字在民法中能代表什麼?這就得依據條文規定仔細道來:

  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的名詞,淵源就在這裡。依這條條文規定,不動產的內容,包括土地和土地上面的定 著物。土地的意義,我們比較容易了解,一般都是指一定範圍的地球表面來說,而地球表面是由土砂、岩石和水等所構成,不過在一般人的觀念裡,還是著重在 「土」的部份,所謂「有土斯有財」,是自古至今不變的看法。如果從法的層面來看,土地的範圍,就沒有這麼狹隘,像規範全國土地資源的土地法,在第一條中對 土地所下的定義是:「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水面也是土地的一部分,有些河川、港灣等遼闊所在,不是私人能力所能支配,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共 財。而民法則為私法,內容是規範私人間一般社會生活的關係,所以只在權利義務的主體也就是人的方面和財產方面的關係作出規定。

  土地的範圍在理論上除了地平面以外,應該上面包括天空,下面深入地底。但是上伸的高度究竟可達多高,下探的深度,究竟有多深,到如今並沒有定論,不過 為了國民經濟,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就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所有權而受影響。」所以你所 有的土地下面,縱有金礦、銀礦或者是挖到即有源源不斷湧出的「黑金」油礦存在,你也不能享受到半點好處,若想開挖還是要依有關法律的規定來聲請。至於上空 方面,雖然沒有法律限制利用的範圍,但是土地所有權人也不能濫用權利,必須遵守行使權利不得違反公共利益的民法最高原則。

  至於定著物,通常是指繼續附著在土地上面,不容易移動,而非構成土地成份的一部分,本身有它獨立的經濟價值之物。像房屋,各種種類不同突出在地面的建 築物,都算是定著物,就連尚未完工的建築物,上面已經蓋有屋頂,可以躲避風雨,能夠達到經濟上使用的目的,就算是定著物。不過種在地上的樹木,或者有經濟 價值的作物。在沒有與土地分離以前,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為不動產也就是土地的一部份,不算是定著物。

  房屋、土地雖然號稱為「不動產」,但是享有不動產權利的人,也不是永遠不動地享受下去,像房屋或建築物,都有使用的年限,年限到達就會崩塌毀損,土地 也會受到天然災害,變成湖泊、河流。這時不動產的所有權就告消滅,私有土地的所有權消滅以後,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就歸屬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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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不動產 - 所有權 - 抵押權名詞解釋



 



不動產:指不會移動的財產而言。民法第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指房屋或出產物尚未脫離者)。在坊間俗稱的房地產,則指土地與房屋而言,涵義較不動產為狹。


所有權:民法物權篇第765條解釋,所有權為「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抵押權:民法第860條「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而其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抵押貸款:以不動產物權--抵押權設定為擔保,而取得資金運用之行為,稱為抵押貸款。


不動產估價


係依據影響不動產價值之各種資料,判定對象不動產之經濟價值,並以貨幣額表示之。換言之,是在社會上之一連串價格秩序中,指出估價對象不動產之價格或租金額之行為。


 


不動產物權


我國土地法第十一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


依民法物權篇之規定,可設定之不動產物權有六種:1.所有權 2.典權 3.抵押權 4.地上權 5.永佃權及地役權 6.耕作權。


 


不動產價格


指由吾人對不動產效用之認識,不動產之相對稀少性及不動產之有效需要三者相結合而產生之不動產經濟價值。


而歸納形成不動產價格因素,可大略分為三:


一般因素:


1. 自然因素:地質、土層、地理、氣候…..


2. 社會因素:人口、家族、文化習慣….


3. 經濟因素:產業、金融、投資、交通


4. 行政因素:土地政策、租稅、建築規範


區域因素:


不動產所屬地區之自然條件,與社會、經濟、行政等因素相結合,構成該區之特性。


三、個別因素:

指不動產形成個別性,進而形成個別價格之因素。如:位置、面積、臨街、公共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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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何謂 法拍屋 金拍屋 銀拍屋



 


 法拍屋

  法拍屋是由於債務糾紛,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由法院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抵押物,進而執行拍賣處分而產生「法拍屋」。



一般的會成為「法拍屋」,其主要原因是該不動產所有權人欠債,而必須拍賣該不動產來還債。被拍賣不動產之價格是由鑑價公司鑑定,鑑定之價額如債權人及債務 人不表意見時,即為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如無人投標或出價未達最低價時債權人又不願承受,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次減價拍賣未能拍定時之處置)執行 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價的百分之二十。



  經過幾次流標後,不動產價格通常就會比市價低很多,但是法拍屋長期以來一直被認為有糾紛、產權不清、屋況不確定等問題,故,投標前如能充分瞭解相關法律常識及周詳的預防工作,不難破解糾紛及產權不清的問題而獲得物超所值的房屋。



  金拍屋

  由政府核可,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所執行房屋拍賣作業,拍賣方式為投標日前彌封投標。儘管「金拍屋」業者對外宣稱其定價較法拍屋低個一、 二成,但從其目前公告的拍賣物件來看,有些物件的價格與市價差不多、甚至比市價高,所以民眾在進場投標前一定要做好訪價與比價的動作,目前平均拍次都還要 三點多拍才能成交,既然「金拍屋」是採法院拍賣之程序與模式,購屋人不妨等每次流標再打八折後再進場撿便宜,三拍後再出手恐怕才是最明智的舉措。



  至於買到有瑕疵的法拍屋及金拍屋,因法院與代拍之金服公司之角色,僅在依強制執行法代為執行拍賣程序而已,無法責其負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如買 到海砂屋、輻射屋或水管灌滿水屋、有如廢墟的「透天」厝,拍定人仍無法主張解除契約﹙撒銷拍定﹚;但拍定人如能掌握惡意砍壞者,仍應向法院訴告行為人負損 害賠責任或追訴毀損之刑責。



  銀拍屋

   銀行就抵押的不動產經向法院聲請拍賣,無人應買,由銀行自行承受後,產權屬債權銀行所有,再由銀行自行舉行拍賣程序的房屋,故取名為銀拍屋,底價由銀行參 考不動產實際交易情形自訂,較有彈性,拍賣方式為公開競標喊價,由於銀行是拍賣房屋的所有權人,如要事前看屋比較不會有技術上的困難。



  銀拍屋通常是銀行「保證點交」的物件,但若原先屋裡有被佔用情形,銀行會付出一些「搬家費」或是積欠的水電費、大樓管理費等費用,這些支出,有些銀行 會自行吸收,有些會加在底價裡。有些銀行為了促銷房屋,底價真的十分低廉,所以民眾事前的比較功夫一定不可省。尤其,不妨請教專業房屋仲介人員。若你不察 行情,買到的銀拍屋與市價差距不大,甚至超出行情,就很冤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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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何謂履約保證



 


所謂履約保證,指以銀 行或建經公司做為履行契約的保障方,在交易過成中,買方陸續付出的買屋款,都先保留在「履約專戶」中,等所有買賣手續全部完成、房屋過戶到手後,價金才會 提出撥給賣方;如此,可免除詐騙集團從中做手腳,甚至如賣方房屋延遲交屋、查封、違約等狀況,買方價金就會被凍結在中間人的帳戶,不至被賣方取走。


履約保證分為兩種: 

>>>>>>一種是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也就是說 如果交易失敗 而有一方已經取得的非法利益~~銀行會把剩下的價金或物品補齊給受損失的一方 這種履保要收萬分之5.5~6的手續費 ~~~




>>>>>>而另一種是已收價金履約保證 也就是說銀行只對已收之價金做保證的動作~ 交多少賠多少




服務費依房屋公司與銀行協議之金額做依據



一般的費用為: 100元~2000元不等的手續費用












對象

權益保障



買方



-保障產權清楚
-風險發生時,依約定保障已支付款項的安全
-履約保證專戶控管購屋款,若賣方違約,經買方完成法律程序解除買賣契約確定後,履約保證專戶將歸還買方已支付之買賣價款



賣方



-不動產過戶前,買方如果違約不買,賣方經過法律程序解除買賣契約確定後,賣方可取得專戶中買方已繳存的款項
-風險發生時,依約定保障尾款給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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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何謂斡旋金



 


一、何謂斡旋金:

買房子,沒有不討價還價的,可是房子的交易金額龐大,買方難免猶豫,仲介公司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仲介公司發展出斡旋金制度。「斡旋 金」係指買賣雙方關於不動產標的價額意見尚有差距,暫時無法達成共識,但雙方仍有協商一致之可能時,由買方提出部分價金,交由仲介公司作為協調之擔保,以 示其購買意願。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斡旋金為「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需之工具」,且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當買賣雙方 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斡旋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二、斡旋金的功用:

斡旋金制度,對承買人、出賣人及仲介公司三方都有助益:

(1)從買方來說,交付一定之斡旋金請仲介公司居間協調,有助於探得賣方所出之底價。

(2)對賣方而言,斡旋金交付可讓賣方知道真正有誠意之買主所在,蓋斡旋金是由買方提出現金或有價證券表示其購買誠意,而非只是投石問路而已,而且一但付出斡旋金等於放棄其談判妥協籌碼,亦放棄了拒絕簽約之權利。

(3)仲介公司方面,斡旋金通常是仲介公司代為溝通講價的有力條件。



三、成交及不成交時,斡旋金各如何處理:

(1)買賣成交時,斡旋金如何處理?

「斡旋金」是一種出價方式,當賣方依買方出價承諾,契約即成立,此時斡旋金如何處理?房仲業者表示有三種處理方式,其一最為常見即斡旋金直接轉為定金處理 (業界稱「轉定」);其二是由總公司統一保管,直到簽定買賣契約書,直接轉為總價的一部分;其三則是仲介公司直接當成「定金」的概念操作,省去「轉定」程 序,減少因法律地位不明,而產生的糾紛。

至於斡旋金轉定後,買賣雙方若反悔,將有違約罰則的問題,多數係採取「買方違約賣方沒收定金、賣方違約應加倍返還買方定金」方式處置;即使是選擇不必先掏錢的「內政部版要約書」,違約時亦有罰則規定,主要為「買賣方可請求違約方給付成交價3%之違約金」。

(2)不成交時,斡旋金如何處理?

若在斡旋期限內,賣方不願出售時,仲介公司應將斡旋金全數無息返還,不得收取服務費;至於買方在斡旋期間內反悔終止斡旋時,應如何處理?查斡旋金常會有3 到5天的斡旋期限,期限一到,契約當然失效,固無問題,惟買方於期限內後悔不買時,宜類推適用民法委託契約之規定,委託即便訂有期限,委託人也得隨時終止 委託。

換言之,付斡旋金後,在賣方未簽收斡旋金前,買方還是可以主張不買,只不過必須考量是否須賠償仲介公司及賣方的損失,這些問題也必須一併注意。



四、斡旋金糾紛與購屋提醒:

斡旋金制度是仲介公司自創,並無明確定義,實務上多發生仲介糾紛,延伸出斡旋金二部曲。第一部引誘篇:仲介公司先引誘購屋者支付斡旋金,仲介再積極去遊說 賣方,促成交易完成;第二部套殺篇:當消費者不打算購屋時,仲介謊稱之前所支付之斡旋金,已轉為定金,如消費者反悔不買,則將沒收斡旋金。為導正「斡旋 金」之紛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要求仲介公司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亦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之要約書,而不需支付任費用,如消費者選擇交 付斡旋金時,也應確實審閱書面契約,注意是否載明: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斡旋金數額、有效期間、撤回權、違約罰則、是否收取服務費及其收費標準、違約時是否 仍要支付服務費,及其他特殊事項,仲介公司如未遵行而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消費者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購屋提醒:

(一) 買屋與賣屋均應善用『契約審閱權』。

(二) 買屋議價時,應優先考慮簽訂要約書而非斡旋金。

(三) 應審慎評估不隨便簽訂『定金』、『契約』或『付款』等文件。

(四) 買屋時應上網搜尋或訪查不動產交易之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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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什麼是防火材料?



 


防火材料就是指具有一定等級以上防火性能的施工或裝潢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防火等級可分為下列三種:

(一)不燃材料係指在火災初期,不易產生燃燒現象亦不易產生有害的濃煙及氣體,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30,同時在高溫火害下,不會有變形、熔化、龜裂 等不良現象的材料。例如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檢驗符合中國國家標準「耐燃一級」的 材料。

(二)耐火板係指在火災初期,僅發生極少燃燒現象,燃燒速度極慢,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60,同時在高火害下沒有變形、熔化、龜裂等不良現象的材料。例如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檢驗符合中國國家標準「耐燃二級」之材料。

(三)耐燃材料係指在火災初期時,僅發生微量燃燒現象,燃燒速度緩慢,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120,同時在高溫火災下,沒有變形、熔化、龜裂等不良現 象的材料。如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經檢驗符合中國國家標準「耐燃三級」之材料。再者,防火材料除上面明列者外,須取得內政部防 火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或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證明書,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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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什麼是「特定債務保證」?什麼是「最高限額保證」?



 


所謂的「特定債務保證」,是指保證人與銀行約定,對借款人與銀行間的某一個特定債務負保證責任,例如,保證人同意對借款人在96 年8月8日向A銀行貸款200萬元的債務擔任保證人,那麼,保證人的責任就是這份特定的借款契約了,就算是借款人積欠銀行其他的債務沒有清償,保證人也不 必負責,這種保證方式,通常是保證人在借款人簽立的借款契約上一起簽章。可是,因為民法第740條有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證債務是包含主債務之利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所以,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除了這個200萬元以外,還包括因為這個200萬元而發生的利息、違約金等等,不 一定只有200萬元喔!

所謂的「最高限額保證」,就是由保證人與銀行約定一個上限金額,在這個上限金額範圍內,就銀行與借款人間所生一定範圍內的債務(例如過去、現在及將來所發生的票據、墊款、保證、借款等債務),由保證人予以保證,這就是「最高限額保證」,這種保證通常是由保證人另外簽乙份保證契約。
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如果有約定保證期間,那麼,保證人只對在保證期間內所發生的債務,於不超過保證金額範圍內負保證責任,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麼,保證人雖然可以依據民法第754條規定,隨時通知銀行終止保證契約(最好以書面方式,例如存證信函),但是,對於保證契約終止以前已經發生的債務,仍須在保證金額範圍內負責,最高限額保證人千萬不要忽略上述權利喔!


此外,要提醒各位保證人,不要忘記您也是契約的當事人,也有權要求銀行交付乙份契約書或保證書的影本或複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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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住宅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必須檢附哪些圖說文件?



 


住宅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要準備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具有制式的表格,可於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的網站內下載列印,表內應載明申請人資料、室內裝修從業人員資料、裝修概要等。一般建築師事務所或室內裝修業會主動幫業主準備。

(二)原核准平面圖:
此項圖說可向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的資訊室申請影印。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包含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改良物測量成果圖、建物使用權同意書等。前兩種文件可在各地區的地政事務所申請取得。此外,裝修行為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必須再檢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證明文件。

(四)裝修圖:
包含位置圖、平面圖、立(剖)面圖、詳圖等,這些圖說應該委託開業建築師或設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的室內裝修業繪製。

(五)消防圖說:
如果室內裝修行為涉及消防設備之變動,應該準備消防圖說,另向市政府消防局申請審查。不過,基於簡政便民,室內裝修倘依 前述簡化程序辦理,經審查機構之審查人員查核室內裝修之案件,得於工程完竣後,再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 「檢查表」等三項文件,逕送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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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人保」?「物保」?哪裡不一樣?「保證」和「連帶保證」什麼不同?



 


「人保」?「物保」?有哪裡不一樣?
「他不還錢,我負責還到底」-- 非常豪邁的一句話,但是,卻是很沉重的法律責任,這就是俗稱的「人保」;對借款「人」所欠的款項作擔「保」,只要借款人沒有還清的債務,就是「人保」的責 任。而「物保」--就是以「物」的價值擔「保」借款人所欠的款項,一旦借款人欠錢不還,這個「物」就會「被賣掉」來還債!
舉例來說,小華向銀行借款200萬元,阿寶當保證人(人保),小吳則只提供自己的房地為擔保(物保),假設小華積欠銀行180萬元,而銀行拍賣小吳的房地,只賣到150萬元,那銀行以後只能對小華或阿寶求償不足的30萬元,而不能向小吳求償不足的款項。這就是「人保」與「物保」的最大不同點!

「保證」和「連帶保證」有什麼不同?
「保證」,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借款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就由保證人代為清償」,因此,必須要銀行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足,保證人才有代為還款的義務喔!
所以,如果債權銀行沒有「」去對借款人「」追並且強制執行,就去對保證人訴追時,那保證人就可以對「」並為自己「」護的「」利,這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先訴抗辯權」,這種「先訴抗辯權」是法律保護保證人的獨有方式,可是,如果保證人同意放棄「先訴抗辯權」,那麼,債權銀行就可以直接的對保證人追償了。
「連帶保證」雖然也是「保證」的一種,但是,責任
完全不同,連帶保證人與借款人負同樣的債務責任,而且根本就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當借款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銀行仍可以對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全體求償並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註:所謂「求償不足」,是指銀行依經濟實質客觀認定,經踐履相關求償程序,例如對債務人進行催收、調查財產狀況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債務人納稅資料及財產資料等,可證實主債務人確屬無資力或不能償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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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人保」?「物保」?哪裡不一樣?「保證」和「連帶保證」什麼不同?



 


「人保」?「物保」?有哪裡不一樣?
「他不還錢,我負責還到底」-- 非常豪邁的一句話,但是,卻是很沉重的法律責任,這就是俗稱的「人保」;對借款「人」所欠的款項作擔「保」,只要借款人沒有還清的債務,就是「人保」的責 任。而「物保」--就是以「物」的價值擔「保」借款人所欠的款項,一旦借款人欠錢不還,這個「物」就會「被賣掉」來還債!
舉例來說,小華向銀行借款200萬元,阿寶當保證人(人保),小吳則只提供自己的房地為擔保(物保),假設小華積欠銀行180萬元,而銀行拍賣小吳的房地,只賣到150萬元,那銀行以後只能對小華或阿寶求償不足的30萬元,而不能向小吳求償不足的款項。這就是「人保」與「物保」的最大不同點!

「保證」和「連帶保證」有什麼不同?
「保證」,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借款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就由保證人代為清償」,因此,必須要銀行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足,保證人才有代為還款的義務喔!
所以,如果債權銀行沒有「」去對借款人「」追並且強制執行,就去對保證人訴追時,那保證人就可以對「」並為自己「」護的「」利,這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先訴抗辯權」,這種「先訴抗辯權」是法律保護保證人的獨有方式,可是,如果保證人同意放棄「先訴抗辯權」,那麼,債權銀行就可以直接的對保證人追償了。
「連帶保證」雖然也是「保證」的一種,但是,責任
完全不同,連帶保證人與借款人負同樣的債務責任,而且根本就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當借款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銀行仍可以對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全體求償並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註:所謂「求償不足」,是指銀行依經濟實質客觀認定,經踐履相關求償程序,例如對債務人進行催收、調查財產狀況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債務人納稅資料及財產資料等,可證實主債務人確屬無資力或不能償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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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借款人(保證人)搬家時,千萬記得通知銀行


 



這 是一個經常被忽略的小細節,卻對借款人(保證人)有重大的影響,因為,在房貸契約中都會約定,借款人(保證人)住所或通信處所變更時,要告知銀行,如果沒 有通知銀行,而銀行將相關資料寄到原留地址,在法律上就等於已經通知到借款人(保證人)了。因此,為了避免漏失銀行函寄的重要資訊(例如,前面提到的利率 調整通知),簽訂借款契約後,不論是住所、通信處所或聯絡電話變更時,最好記得通知銀行,以免因為這樣而損及自己的權益。

加速條款--銀行要求借款人增「加」還款「速」度的重要依據
房屋貸款通常是約定分期還款,借款人可以在借款期間內,按約定的分期期數還本付息,除非有特別的約定,否則銀行是不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在法律上,這就稱之為「期限利益」。可 是,如果銀行認為債權有不保的可能時,就可以依據事實情形引用加速條款中符合的條款要求借款人「增『加』還款『速』度」,到時候不論房貸契約所約定的還款 期間是否已經到期,借款人都會喪失期限利益,而必須依照銀行的要求立即清償全部或部分的債務,這就是社會大眾所稱的「加速條款」。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規定銀行可以行使的加速條款有以下9項;而且銀行如果要依據其中的第6項至第9項事由行使加速條款時,必須要於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借款人: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2.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3.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4.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時;
5.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6.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7.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8.借款人對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時;
9.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金融業者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當然,除了以上9種加速條款以外,銀行也可以與借款人另外議定其他加速事由,可是,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所議定的其他加速條款,必須於契約中以粗體或不同色之醒目方式為記載,所以,房貸契約中,加粗或不同顏色的條款更要特別看清楚。

逾期未繳款,銀行「至少」會加收「遲延利息」、「違約金」,還有
……


借 款人如果沒有按期繳款的時候,除了原來應繳的本金及利息以外,銀行通常會針對遲延繳付的「本金」部分,另外收取「遲延利息」,簡單來說就是「遲延繳款期間 內,依據遲延利率所計算的利息」,大部分的銀行都是約定以借款利率為遲延利率,但是,也有一些銀行會約定比借款利率還要高的利率當成遲延利率(例如,借款 利率為2.5﹪,遲延利率為3.5﹪,一旦借款人遲延還款時,遲延期間內就要以3.5﹪來計算遲延利息了)。


「違約金」簡單來説就是借款人逾期繳款的罰金,現在各銀行對於違約金的收取,都採取兩段式的計算方法,如果借款人遲繳的時間沒有超過6 個月,那就以應繳納「本息」按貸款利率的10﹪計收違約金,如果,超過6個月了,就從第7個月開始,以應繳納「本息」按貸款利率的20﹪計收違約金。注意 喲!遲延利息只能針對「本金」來計收,可是,違約金是依據「本息」來計收的,而且,萬一銀行進行催收程序了,借款人還要負擔催收以及法院的費用,因此,借 款人務必要按期繳款,以免增加自己的負擔。
 想要提前清償房貸減輕負債,但銀行為何要收「提前清償違約金」?
這 是很多人的疑問!基本上,借款利息是銀行主要的營業收入之一,當借款人提前還款時,對銀行的營業收益、資金調度或財務規畫都會產生影響,因此,銀行如果辦 理「得隨時清償」的房貸,成本相對較高,這個成本就會反映在借款利率上面。而「限制清償期間」的房貸,等於維護銀行在一定期間內的利息收入,讓銀行的相對 成本降低,所以「限制清償期間」的房貸利率一般會比「得隨時清償」的房貸利率低,如果選擇「限制清償期間」的借款人提前還款時,銀行的利息收入將減少,相 對成本提高了,當然就會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以補貼墊高的成本。
依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金融業者應提供房屋貸款借款人自由選擇「限制清償期間」的房貸或「得隨時清償」的房貸,並向借款人說明利率計算方式及借款條 件。因此,借款人向銀行申請房貸時,請務必參酌自身的財務及資金狀況,選擇辦理「限制清償期間」或「得隨時清償」的房貸,如果借款人選擇「限制清償期間」 的房貸,以後要提前還款,當然就必須要支付與銀行約定的「提前還款違約金」。
此外,各銀行對提前還款違約金的計收方式並不相同,例如,有的銀行採「借款總額」的某一百分比來計算,有的銀行依「還款金額」或「本金餘額」的百分比計算,所以,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一下相關條款喔!


註:想要進一步瞭解「提前清償違約金」,可至行政院公平會網站http://www.ftc.gov.tw/查詢「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之處理原則」;或至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http://www.ba.org.tw/查詢「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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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房貸小常識-瞭解「加速條款」



 


您有辦理過房屋貸款嗎?是否有注意到房屋貸款契約中所謂的「加速條款」呢?金管會提醒您,「加速條款」是銀行要求借款人增「加」還款「速」度的重要依據,與借款人的權益息息相關,您不能不瞭解!
房屋貸款通常是約定分期還款,借款人可以在借款期間內,按約定的分期期數還本付息,除非有特別的約定,否則銀行是不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在法律上,這就稱之為「期限利益」。
按期還款的借款人通常是不用擔心銀行行使「加速條款」的,只有當借款人出現債信不足的情形,銀行認為債權因而有不保的可能時,才會依據事實情形引用加速條 款中符合的條款,要求借款人「增『加』還款『速』度」,到時候不論房貸契約所約定的還款期間是否已經到期,借款人都會喪失期限利益,而必須依照銀行的要求 立即清償全部或部分的債務,這就是所謂的「加速條款」。
房貸契約通常列有以下9項加速條款,依據規定,銀行如果要依據其中的第6項至第9項事由行使加速條款時,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借款人: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2.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3.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4.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時;
5.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6.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7.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8.借款人對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時;
9.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金融業者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當然,除了以上9種加速條款事由外,銀行倘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也可以與借款人個別議定加列他種事由,但是,所議定的其他加速條款,必須於契約中以粗體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為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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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房屋稅稅率與計算



 



一、應納稅額=房屋現值×稅率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房屋現值」由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所申報的現值參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二)納稅義務人於接到房屋評定價格通知書後三十日內,若有異議得再檢附證件申請
    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
    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
    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評定標準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
    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五、稅率



類  別 稅  率 備           註












稅率
住家用 按其現值課徵1.2%

A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
   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例如
   自宅一樓設事務所,二至五樓仍作住家使用,
   則一樓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二至五樓
   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B :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用途課稅
   。例如某乙於某地購置新建二層透天房屋一棟
   ,依使用執照用途一樓為店舖,二樓為住宅,
   因購買後空置不用,依上開規定,一樓得按非
   住家非營業用稅率,二樓按住家用稅率分別課
   徵房屋稅。


 



C: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各縣市如有調整,依其調
   整稅率課徵。


營業用 按其現值課徵3%
非住家非營
業用(適用
對象包括私
人醫院、診
所、自由職
業事務所及
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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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房屋稅Q&A



 


一、每年應納的房屋稅是在什麼時候繳?計算的期間又是如何? 
答:房屋稅一年徵收一次,目前是訂在每年五月一日開徵五月三十一日截止,繳納期間為一個月。課稅期間是從前一年的七月一日起算至當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二、房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於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申報日期應如何起算? 
答: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 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為起算日。(僅高雄市適用)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 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 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120 日為起算日。(僅台北市適      用) 
(二)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
 
三、房屋稅應該由何人繳納? 
答:
(一)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 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      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三)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四、地下室係屬建築物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
(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 業者,免徵房屋稅。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用、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 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其空置而未作為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 
(五)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使用執照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非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住家按其現值百分之二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 現值百分之二點五課徵;非住家營業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五課徵。(僅台北市適用)
 
五、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三十日內向稅捐處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之次日起,按月分別課徵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 以調查日為準。(高雄市適用)
 
六、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但沒有取得營利事業執照,是不是就不必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答: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有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七、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答: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 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 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 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 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八、工廠房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半徵收房屋稅? 
答: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尚屬有效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換證之工廠,從事生產 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而言。 

九、房屋空置時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辦公室、商 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房屋稅。如 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十、違章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答: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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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意涵為 「所有權的移轉不破租賃」,這意思是說,如果先有租賃契約的成立,並且房客也搬進去居住,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即房東將房子賣給他人)時,房客仍可繼 續居住,其權益絲毫不受影響,此時,房客的房東自動更改為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法律直接規定,不待做任何行為)。

但是,民國八十八年新修正的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對適用範圍作了限制,將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 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換句話說,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 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因此,在以上兩種情形下,房客將處於不利的地位,這大概是修法時為了解決假租賃的情形而考慮周全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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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知識+契稅---問答實例



 



一、契稅的種類及稅率有那些?向何人課徵?
答:契稅的種類、稅率及納稅義務人,如下表:



契稅種類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買  賣6%買 受 人
贈  與6%受 贈 人

典  權



4%


典 權 人
交  換2%交 換 人
分  割

2%


分 割 人
占  有6%占 有 人
 

二、申報契稅檢附之文件?


答:契稅申報書一式二份,檢附移轉契約書正本(貼印花部分)(驗畢當場發還,郵寄申 報者檢附該契約書正本之影本)、副本及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津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印章之正本影本外,其它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台北 市: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
    1. 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 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5. 國民住宅案件,檢附國民住宅處函及承購人名冊。
  (四)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三、契稅申報期限為何?


答:(一)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三)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
   (四)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
   (五)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標移轉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 內。


四、契稅的課稅範圍?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形須申報契稅?


答:契稅係為不動產產權發生移轉時,所課徵之租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不 在此範圍。納稅義務人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 割、或因占有而取得 所有權,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申報契稅。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 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 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 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


五、納稅義務人如何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申報契稅?


答:
1. 原則上可以按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因此若買賣價格有高於評定標準價格的情形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可節省不少契稅負擔。 
2. 在領買或標購公產或者有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的時候,其買賣價格有高於不動產 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情形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來申請課徵 契 稅;至於該項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有低於標準價格的時候,也可以依較低的領買 、標購或拍定價格來申報課徵契稅。換句話說,可以在「領買、標購或拍定 價格」 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之間,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


六、有關信託財產之房屋應否課徵契稅?


答:
1.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行為成立時或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時, 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2.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及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時 ,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3.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4.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 納稅義務人課徵契稅。


七、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是否可免徵契 稅?


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 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故向建設 公司購買預售屋雖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仍應申報繳 納買賣契稅。


八、完納契稅後若雙方買賣不成解除契約,撤銷契稅申報時,已納契稅可否 退還?


答:完納契稅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若雙方買賣不成時,可檢附原契約書、雙方同意 撤銷申請書、契稅繳款書收據正副聯,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撤 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九、辦理契稅申報後,賣方可否單獨申請撤銷?


答:
1. 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前,不能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2. 例外情形: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者,買方未 協同辦理,仍可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十、超過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有無處罰?


答: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三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但最高以 應納稅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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