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測面積縮小 可退地價稅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 2007/06/09 04:39 記者: 黃錦嵐/台北報導



土地重測後發現面積減少,財政部近卅年來,始終堅持拒絕依重測面積核退溢繳的地價稅,行政訴訟也予支持。司法院大法官昨日作成解釋,宣告財政部此舉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溢繳地價稅的地主可以請求退稅


不過,大法官強調,援引本號解釋意旨申請退稅,自計算錯誤之日起,最多只可追溯最近五年已繳的地價稅。


大法官解釋本案,對於財政部機械性的適用法律,漠視顯失公平的地價稅,長達卅年,始終拒絕承認錯誤,怠於自我糾正,「相當驚訝」。


大法官認為,地籍依法重測的結果,如與重測前土地登記標示的面積有出入,除非否定重測的結果,或確認實施重測時作業有瑕疵,否則,即應以重測確定後的土地面積為準。


大法官認為,土地重測後,發現面積減少,致使地主因而負擔更多的稅負者,應解釋為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的「因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應予退稅,才符合實質課稅公平原則。


本案的聲請人是基隆市一位陳姓地主,他擁有45筆土地,88年間,稅捐機關核定的地價稅是100多萬元,但他不服,主張其中十筆土地的面積,88年初土地重測,發現與鄰地有界址重疊情形,重測後面積確已嚴重減少,稅捐機關如以原有土地的登記面積課稅,顯然不公平。


陳姓地主請求核退多年溢繳的各項土地稅賦,但遭到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底也判他敗訴確定,他因此聲請釋憲。


根據大法官解釋,陳姓地主可以聲請退稅的期間,是自88年初起往前回溯5年,至83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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