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公有市場攤位自用滿兩年可轉讓


中央社 更新日期: 2007/06/08 16:12



(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八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賦予公有及民有市場管理法源。條例規定,現行不得轉讓的公有市場攤位,在自用滿兩年後可轉讓攤位,以活化市場,符合社會公平。


提案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盧秀燕(台中市)表示,公有市場過去由省政府管理,規定攤位不能轉讓,但凍省後,主管機關的經濟部一直沒有賦予管理法源,導致部分公有市場攤位荒廢,影響攤商及消費者權益。


盧秀燕說,省府過去不以法律、以行政命令管理公有市場,攤商出錢買攤位卻不能轉售,生病休業也難找人頂讓。零售市場條例施行後,可望嘉惠全國四百多個公有市場的幾十萬名攤商,兼顧市場活化與公平性。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明訂,申請使用公有攤(鋪)位者,必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且設籍在市場所在縣市,以一戶一攤為原則。申請核准後,必須自行經營滿兩年,才可以轉讓。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期限為四年,屆滿前六個月提出申請續約,主管機關在使用期限屆滿前決定是否准許繼續使用。


條例規定,公有攤(鋪)位使用優先順序為:原與公有市場主管機關有簽約者、基於特殊需要經輔導安置者、取得一般性攤販營業許可者、設立公有市場主管機關公開招攬者。


此外,條例規定公有市場主管機關應設置管理人員,維護市場公共安全與秩序、衛生管理、公共設施維護、使用費催繳、舉發違反規定的攤(鋪)位使用者以及舉發市場及周圍違規攤販。


而民有市場管理,則由所有權人與攤(舖)位使用者,共同推選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執行。市場自治組織或管理委員會並應對場所投保意外責任險。


為健全零售市場管理,對於違反條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分別施以罰緩、勒令停業、收回攤舖等處分。對於公有市場承租人違反規定,也有註銷攤舖使用許可、終止租約、收回攤舖等處分。9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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