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磚瓦窯業開採土石自用可免許可


中央社 更新日期: 2007/12/14 21:16



(中央社記者王介士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協助磚、瓦、窯業及地方公共造產採取土石方便,增訂磚、瓦、窯業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免取得砂石許可情形。



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土石採取法自九十二年施行至今,各方反應部分條文有不合時宜及窒礙難行之處,對土石採取實務之執行、國家經濟建設、砂石供需及業者生態影響甚鉅,因此修正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增訂兩項採取土石不需取得許可的相關規定。



其一、磚、瓦或窯業,開採土石自用者。



其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公共造產方式辦理土石採取者。9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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