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申論題解答
98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申論題解答
(一)、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說明有那些情形,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
其已經許可者,如有該等消極要件情形時,應如何處理?
答: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治 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滿五年者。
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七、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2、經紀業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其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二)、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應如何申訴?
又企業經營者,應於多少時限內,妥適處理?消費者如未獲妥適處理,還可採取何種申訴作為?
答:
1、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2、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3、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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