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名義加入傳銷 須課綜合所得稅


時報 更新日期: 2007/12/11 09:26 【黃詩凱/台北報導】



 近年來傳銷事業發達,甚至深入大學校園,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特別是年輕人,若選擇以個人身分加入傳銷事業,必需注意相關課稅問題,免繳營業和營所稅,但相關收入必須併入所得,申報綜所稅。



 台北市國稅局三科官員表示,近來時常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參加傳銷事業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以及辦理營業登記後如何開立統一發票的疑問。



 該官員說,若以個人名義參加傳銷事業,且無固定營業場所,可以不用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所稅,但應該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



 但是民眾如果以營業人身分參加傳銷事業,銷售傳銷事業商品時,除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顧客之外,若該民眾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取得傳銷事業給付獎勵金,亦應按進貨折讓處理填具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蓋章後,再交付傳銷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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