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公約 住戶有義務遵守


自由 更新日期:2008/12/15 04:09



記者劉志原/特稿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被視為「居家憲法」,依此法,住戶可透過組織「管理委員會」及在住戶大會訂定「公約」方式,明定彼此權利義務,未遵守者,將面臨罰款甚至強制搬家的命運,但住戶公約不得牴觸法律也不可違反公序良俗。



如照顧愛滋病感染者的「關愛之家」搬到台北市再興社區,即被管委會認定違反住戶公約中,不得設置法定傳染病收容所的規定要求搬離。



但高等法院認為,再興社區的公約,牴觸「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對愛滋患者的安養、居住權益保障,去年8月判公約無效確定,關愛之家不必搬。



至於何謂違反公序良俗?一般來說,只要是「不合常理」,就算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例如,以「崇尚自然」訂定住戶進社區要「全裸」,即是違反公序良俗。



一般來說,如大樓整體外觀、樓梯間鞋櫃亂放、亂停車、深夜唱歌等,均可舉行住戶大會訂定住戶公約來規範,若住戶認為公約不妥,則可向法院訴請決議無效,否則即有遵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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