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工資的意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基本工資業經本會以96年6月22日勞動2字第0960130576號令發布修正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280元,每小時95元,並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日起生效。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2週84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2. 何謂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故延長工作時間、休假日出勤工作加給的工資不計入。
3. 哪些工資項目或獎金(津貼)可以納入基本工資計算?
凡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定義之項目,均可納入。
又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係指第2條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4. 勞工每月工資為17,280元(含全勤獎金),如勞工請事假可否扣薪?
勞工請事假,因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例如:勞工請事假一天,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16,704元(17,280元-576元)。
5. 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已高於基本工資者,應否再比照調幅調高薪資?
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低於調整後之基本工資者,應自96年7月1日起,依法調整;但原約定之工資未低於新基本工資者,並無應比照該調幅而調升之規定。
6. 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已高於基本工資者,雇主可否予以調低至基本工資標準?
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未低於新基本工資者,仍應依原約定辦理,雇主不得逕自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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