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欠繳管理費的問題~~分享討論!!!
這是某網友向我提出的大樓問題~~~~
看了很多~但都意見不同~有的說前屋主積欠的管理費用
現任屋主應該要繳~有的說不用~讓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所以重新發問~
管理費積欠只有1萬元~是前前屋主所欠的(90年整年的費用)
前屋主是我妹妹(92年買)~我後來又跟我妹買的(94年買)~
然後直接請媽媽的代書朋友幫我們辦的!所以我跟妹妹沒有契約
現在管理會要求付這筆欠費~我不是不繳~想知道的!是我該繳的嗎
除了90年的屋主欠的~92年我妹買下到我目前每期都有繳~
且在90年前的管理會就分裂了~舊的不卸任~新的又認為自己當選
變成各自開了一個管理室~各自管理跟收費~最近我們這邊的認輸了
等於現在又恢復到社區應該有的一個管理會~
而現在管理會發函~貼公告給社區住戶追討以前沒繳的費用~
不管哪一年~沒繳都要繳!但我們社區假設500戶就有250戶沒繳~
管理會說不繳就要告~告了以後有可能查封房子
但想知道90年的這筆是我該繳的嗎?雖然在社區裡算小條的
還有我妹是跟仲介買的~所以我去跟仲介問當初的簽約~
仲介又說沒保存那麼久又叫我別理他~
等他們提告法院判要繳在繳就好~是這樣嗎?
被告的人是我還是我妹還前前屋主?
判要繳的話除了管理費以外我還要負擔什麼嗎?
管理費有追訴期嗎?例如買房子後幾年前的我該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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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與大家分享共同討論~~~請賜教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上開規定所指的簡單說是...
1....住戶公約..大樓其他公約或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的規定..繼受人得繼承遵守之....
2....管理費欠費繼受問題....簡單說..如經法拍而取得之不動產權利..應負前手欠繳管理費的清償(不點交)....如經一般買賣而取得權利的...沒有繼受的義務!!!!如經贈與或繼承權利的..仍需負清償義務!!!
所以說~~~~委員會的委員通常犯了一個大毛病..就是~~~~~委員好大喔~~~~~~~~~~說了就算!!!!!(是這樣嗎???)
而且~~~斷水斷電是政府機關依法的權利...委員會非政府機關..無權申請斷水斷電的....你不必聽他們放屁!他們敢斷???妳就告主委..告委員會..並聲請損害賠償!!!!!
如回答還缺少法源根據..而讓你還是擔心的話....沒關係..拿以下的函文壓死沒知識的委員會!!!!!!
這個疑問有~~~內政部86年2月26日台(86)內營字第8672309號函為重要解釋....解決了所有大樓這個相同的疑問與糾紛...節錄如下......
問題~~~~有關欠繳公共基金之原區分所有權人..如已將其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過戶他人..原欠繳公共基金得否向後新區分所有權人執行追繳案...請解釋之!!!
解釋函令~~~內政部86年2月26日台(86)內營字第8672309號函:
第2條.....本案除過戶後新所有權人已依民法第300條或301條規定..訂立債務承擔契約而願為原區分所有權人代為清償所欠繳之公共基金外..應依本條例(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辦理..不得逕向新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繳納之..
夠充分的法源及法律理由了吧!!!!
看他們最大?還是內政部比較大!!!!!
有遇到相同問題的朋友~~請以此與委員會抗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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