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形成的原因



產生法拍屋的原因,主要是有債務糾紛,債權人催討無效,最後合法一招,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對方財產來抵債。

債權人要強制執行時,須先取得法院核發執行名義,有下列六種:

1.拍賣抵押物:向銀行借錢,辦理房屋設定抵押,萬一未繳本息,銀行就會以拍賣抵押物取得執行名義。

2.本票栽定:開具本票,未依約定付款,債權人也可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栽定執行名義。

3.支付命令確定:支票到期未兌現,或廠商出貨未拿到貸款,都可以憑據聲請法院向對方發出支付命令。

4.法院終局民事判決:民事判決確定

5.鄉鎮調解筆錄: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所做成調解筆錄,視同民事判決。

6.公證書: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所做成公證書,亦視同民事判決。

取得上述六種執行名義,即可向對方財產強制執行。而法院因要細分查封類別,除了拍賣抵押物,餘又可分成『清償票款』(本票或支票) 、 『清償債務』(未支付貨款或其它憑證之債務),還有損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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