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個包租公 報稅有撇步

 


房東甲小姐把店面租給乙先生做生意。有天,乙先生決定不再營業,要提前退租,甲小姐要求他多給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這是實務上常見的做法,乙先生當然同意照辦。這筆違約金,要列入甲小姐的「其他所得」,課綜合所得稅。


另外,因為乙先生把店面弄得很花俏,甲小姐也要求乙先生把房子恢復原狀。乙先生盤算,這筆花費可能數目不小,乾脆跟甲小姐寫個書面協議,用押金80萬元作為損害賠償,讓甲小姐自己去處理就好。


後來,國稅局查到房東甲小姐漏報80萬元的「其他所得」,要求她補稅。


一般來說,如果甲對乙造成損害,付給乙的損害賠償金,只要是在填補損害的範圍以內,乙就可以免稅。但不包括「所失利益」,例如,承租人(房客)提前兩個月退租,但出租人(房東)暫時租不出去,而不能如期收到的兩個月租金。


問題來了,如果雙方有訴訟,不管是讓法官判決,或者自行和解,比較容易認定是損害賠償,而享受免稅的待遇。但像甲小姐和乙先生沒有打官司,就難以舉證是損害賠償。


當然,就算甲小姐這筆收入被認為是「其他所得」,也可以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後再來計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而且,幫甲小姐進行店面復原的工人也沒有給她發票、收據,不能拿來證明成本、費用,只能吃悶虧。


事實上,在提前終止契約、破壞原屋況而拿到的損害賠償金,都很難計算成本和費用,而且還要檢附證明文件或單據才可以抵稅,更是難上加難。


不少房東都遇過類似情況,標的都是一樓黃金店面,涉及的金額不小,如果房客又是公司,為了報稅起見,把這筆房屋損害賠償金列為公司費用,寄扣繳憑單給房東,國稅局就會找上房東課稅,就像甲小姐遇到的情形一樣。


不過,如果是房屋租金所得,所得稅法規定,房東可以提供證明文件,減除必要費用;即使沒有單據,也可以依照固定比率43%,當成必要費用來扣抵租金,方便得多。


這也就是關鍵了。如果乙先生是以多付「租金」而不是「損害賠償金」的方式給甲小姐,課稅效果就大不同。


換句話說,實務上常有的做法是,為了避免當房東的人困擾或吃虧,可以讓房客依「租金」來寫扣繳憑單,起碼能適用按43%計算必要費用的便利,不用為了檢附證明文件去東找西湊。


甲小姐也問過我的意見。我查到財政部74年解釋令:個人被迫搬出非自有房屋、土地而拿到的補償費,應該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後,再計算綜合所得稅,但這種情形也無法檢具什麼資料來證明損害程度,所以可以依照補償費收入的50%來申報所得課稅。


國稅局因為甲小姐不能舉證那筆錢是損害賠償,所以列入「其他所得」課稅,是有道理,但是要求甲小姐在這種情形下證明成本和必要費用,對她來說,也有點強人所難。參考上面的解釋令,我認為,其實可以比照辦理,直接扣除50%成本,剩下50%再計入「其他所得」課稅,公平又省事。


(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7/10/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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