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問答》共用部分漏水限制補助不合理



 

【中國時報】

  本刊為提供民眾購屋、租屋買賣小常識,即日起開闢「房市問答」專欄,歡迎讀者提供遭遇問題,本刊與台灣房屋法務處配合解答。

  桃園林先生問:我居住社區因建商設計不良出現屋頂漏水問題,不過管委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卻只肯出3萬元補助修繕費用,依法管委會不是應該全權負責?請問該如何處理?

  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但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會議卻決議最多只能補助3萬元,該決議已抵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依據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628號判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之決議,其性質如同總會之決議,其決議自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令。

  建議林先生依據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628號判例及民法第56條第1 項規定,訴請撤銷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共用部分漏水,管委員只能補助3萬元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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