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買賣 停看聽!


國宅買賣 停看聽!


購買國宅的基本條件:


一、需年滿二十歲,但未婚者須二人以上三等親屬共同生活設籍


二、在當地設戶籍


三、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皆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收入上限︰


  ◎台北巿一一七萬


  ◎高雄巿八十七萬


  ◎台灣省七十六萬 


  目前在國宅實務上,最常見的是承購新建國宅、貸款自購住宅及轉售國宅問題,以下分別說明其應注意之事項︰ 


一、承購:


承購新建國宅及貸款自購住宅承購新建國宅及貸款自購住宅兩者僅可擇一申請,皆須向當地國宅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等候名冊,待資格審核通過後,即依序登錄於等候名冊中,凡列入等候名冊者不得再承購國宅或申辦貸款自購住宅,並規定每一共同生活或夫妻分戶者,都以申請一戶為限


☆面積限制


1﹑承購新建國宅其家庭人口與住宅面積比例


甲種住宅︰九十二平方公尺(廿八坪)以五口以上家庭為準


乙種住宅︰七十九平方公尺(廿四坪)以四口以上家庭為準


丙種住宅︰六十六平方公尺(廿坪)以三口以上家庭為準


丁種住宅︰五十三平方公尺(十六坪)以二口以上家庭為準


單身住宅︰四十平方公尺(十二坪)


2﹑貸款自購住宅


在非都巿土地鄉村區,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在其他地區,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二平方公尺


☆收回


承購國宅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1﹑作非法使用者


2﹑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


3﹑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未經國宅主管機關同意者


4﹑同一家庭有政府興建或貸款自建之國宅超過一戶者


5﹑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經通知後逾三十日未予回復或退租者


6﹑承購後滿三個月經催告仍未進住者


7﹑積欠管理費達六個月者


二、轉售國宅


出售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居住滿二年後,經該管國宅主管機關同意,可於提前清償國宅貸款本息後出售,但因國宅主管機關有優先購買權,且原承購人及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及未婚之兄弟姐妹,自出售其國宅起五年內,不得再行承購國宅此項規定需多加注意,以免因疏忽而影響親人之權益


☆購買


購買轉售之國宅,亦需符合前述之資格限制項目,並須向國宅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方可購買所以在購買轉售國宅簽約前,應先取得同意書,或在買賣契約中載明「若未取得同意書,則契約無效;簽約款項,無息退還」以免衍生不必要之困擾


購買國宅除其資格限制及須取得國宅主管機關之同意外,其貸款額度也較低,約三至五成,自備款相對提高,負擔較重;所以雖然國宅之價格較同樣條件的公寓、大樓為低,但一般購屋者,皆因前述之因素而萌生退意有部份國宅因地點好(位於巿中心或緊鄰公園、休憩場所),規劃得宜,仍十分搶手


所以,在您考慮交通、房價、地點及本身各項條件之後,若經濟能力可以負擔,國宅不失為一個很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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