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有名詞


主建物〈專有部份〉 : 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即房屋的主要部分,所謂的室內面積。

附屬建物 : 常見的有平台、陽台、花台、露台、或由契約約定歸屬於一樓的地下室及歸屬於頂層樓的屋頂突出物。
                                                                                                                                
共同使用部分 :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即一般所謂的公共設施。如樓梯間、電梯間、門廊、水箱、機械房等等均是。

建蔽率 : 建蔽率乃指一塊建築基地內,其建築物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即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例。

容積率:建築物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建築基地面積的比率(不包括地下層及屋頂突出物)

建築基地 : 建築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建築基地面積 : 省略
建築面積 : 省略
建築線 : 省略。
樓地板面積 : 省略。
總樓地板面積 : 省略。

屋頂突出物 : 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例如:樓梯間、電梯間、機械房、廣告塔、無線電塔、瞭望台、屋頂窗、水箱、煙卥、屋裝飾物、避雷針、旗竿、無線電桿、風向器、防火牆、女兒牆、及露天電機設備。

閣樓 : 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換言之,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 1/3 以下時,才視為閣樓

露台及陽台 : 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台

騎樓與庇廊 : 騎樓與庇廊均指建築物地面層外牆至道路境界線之空間,在上方有樓層履蓋者稱為騎樓,而祇有遮蔽物覆蓋者稱為庇廊。但由於二者所指空間及功能並無差異,故習慣上稱為騎樓。

夾層屋 : 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3100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所謂「夾層產品」,是在樓層與樓層間多出一層,自然多出該層使用面積,以往最常見的夾層是在浴室廁所或廚房上端再行夾層,高約1米多,做為貯藏室之用。

透天厝 : 即一般所謂「頂天立地」式的建築,可以完整的擁有一樓地面庭園及屋頂的使用權,但坪數較正統別墅小。

樓中樓 : 在大樓中,分隔的上下兩層以室內梯相連,而成為樓上、樓下設計,並將客廳挑高,使單調的都市平面生活空間附於立體變化與情趣。



建築物高度 : 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

起造人 : 建築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 : 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


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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