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須知


一、政策概要說明


 


國民住宅係政府照顧收入較低家庭,改善居住環境,提高生活品質所興辦,以安定國民生活、增進社會福祉。歷年來計已協助39萬餘戶家庭解決居住問題。


 


近年來,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居住問題,本署國民住宅組除督促省、市政府確實執行國民住宅年度計畫外,另積極研(修)訂國民住宅條例及住宅相關法令,以落實國民住宅照顧對象並健全住宅相關法令制度。


 


二、政策沿革


 


國民住宅條例於民國647月訂頒,明示國民住宅係由政府直接興建出售、出租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民國71年修訂增列貸款自建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民國78年函頒「輔助人民貸款自購辦法」,運用銀行資金並由政府提供利息補貼,協助民眾購置民間住宅。台灣地區辦理國民住宅迄今,大致分為4個時期


 


(一)民國65年至70年度-政府直接興建時期


 


(二)民國71年至78年度-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時期


 


(三)民國78年度以後-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民間投資興建、輔助人民貸款自購時期


 


(四)民國88年度以後-貸款人民自建、輔助人民貸款自購時期


 


歷年來計協助404,427戶購(建)國(住)宅,其中174,891戶屬政府直接興建國宅,41,751戶貸款人民自建國宅,67,479戶屬獎勵投資興建國宅,120,306戶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


 


三、國民住宅興辦方式


 


(一)政府直接興建


 


係指由政府取得土地、規劃設計、興建並配售之住宅。


 


(二)貸款人民自建


 


係指由政府給予貸款,人民自備土地,自行興建管理維護之住宅。


 


(三)獎勵投資興建


係指由政府獎勵,民間建築投資業自備土地、規劃設計、興建並出售之住宅。


 


四)貸款人民自購


 


係指由政府補貼利息,協助收入較低家庭購置民間之住宅。


 


四、土地取得方式


 


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用地之取得方式如下:


 


(一)價購公地


(二)價購公營事業機構土地


(三)配合軍眷村改建土地


(四)區段徵收土地


(五)開發新市鎮、新社區


(六)市地重劃


(七)都市更新


 


五、資金來源與運用


(一)資金來源


 


1.國民住宅興建基金


 


(1) 中央國民住宅基金


 


係原中央國宅基金及台灣省國宅基金合併而成,編列年度預算為最主要來源。


 


(2) 二直轄市國民住宅基金


 


土地增值稅提撥款為最主要來源。


 


2. 銀行融資


3. 其他


(1) 地方政府墊借。


(2) 國宅貸款及墊款之收款。


(3) 標售(租)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盈餘價款


(二)資金運用


 


1.中央國民住宅基金


 


主要用於台灣省21縣市辦理國宅相關業務。


 


2.直轄市國民住宅基金


 


主要用於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國民住宅相關業務。


 


文章來源:由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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