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修改時間: 2009/05/05 18:01 由 landping - 分類為: 買賣交易知識









一、 持有土地應繳納地價稅


地價稅: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


田賦: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規定地價區域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


二、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1.土地所有權人 2.管理機關: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3.管理人: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 4.典權人:設有典權土地 5.承領人:承領土地 6.耕作權人:承墾土地 7.受託人: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基準日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 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移轉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 在8 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度納稅義務人。因此,買賣房屋時要特別注意,最好在買賣契約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四、課徵期間


開徵日期:11月1日至11月30日 課徵期間:1月1日至 12月31日每年開徵一次,臺北市、高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均訂於11月1日開徵。


五、申報地價


即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超過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一百二十為申報地價。


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時,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六、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7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七、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第 1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 10/1000 ) 第 2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稅率 (1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 3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稅率( 25/1000 )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 4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稅率( 35/1000 )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 5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稅率( 45/1000 )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 6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者以上)×稅率( 55/1000 )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二)特別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稅率2/1000 (2)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6/1000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稅率10/1000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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