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價收買
依照土地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
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依前條為申報時,得聲請該管轄市或縣(市)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其土地。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八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劃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文章來源: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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