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屋換大屋 可退土增稅
(2006/03/07 05:00:00 時報資訊)


李亮萱/台北報導


 民眾換屋多越換越大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若自用住宅的納 稅人將小坪數房屋出售後,又購買的大坪數房屋作自住使用,就可退 還土地增值稅。


  台北市元月稅收超徵三億元,其中土增稅就超徵一億元,可見房地 產景氣復甦,不動產移轉案件也逐漸增加。許多原本擁有小坪數自用 房屋的納稅人,為提高居住品質,將原有房屋出售,購買大坪數房屋 。


  稅捐處表示,只要符合規定的話,就可以將原出售土地所繳納的土 地增值稅退還。


  根據土地稅法第卅五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自完成移 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若符合以下條件,就可向稅捐處申 請,將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一、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仍 有餘額者。
二、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 平方公尺,且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三、土地出售前一年,不能 有出租及營業使用。四、出售土地與重購土地之地價以稅捐處計徵土 增稅的地價為準。五、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 之日起二年內才出售土地,也可以適用。


稅捐處官員指出,有納稅人採「先購後售」之方式,申請重購自用 住宅用地退還土增稅。


  由於該納稅人在重購自用住宅的時候,尚沒有出售之土地並沒有本 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登記,等重購以後,才將戶籍遷入出售的 土地。稅捐處認為,因出售與重購時必須以戶籍登記證明其為自用住 宅,因此,該納稅人喪失退還土增稅的權益。


  不過,稅捐處強調,申請重購土地退還土增稅的納稅人,若該重購 土地,從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稅捐處將可追繳原來退還的土增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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