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載明押租金 須繳印花稅
租賃契約載明押租金 須繳印花稅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印花稅票;但如果在契約書上載明要收取押金或租金,則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款金額貼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
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應按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漏貼或短貼,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並處以五至15倍罰鍰。
稅捐處官員指出,國稅局每年會將載有收款明細的租賃契約書,通報稅捐處查核。因此,稅捐處如清查後發現確有漏貼或短貼情事,就會依規定補稅及罰鍰。稅捐處說,納稅人應儘速檢視手邊的租賃合約有無記載收取押金或租金,並貼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台北市稅捐處信義分處日前就收到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通報一個案例,一名王姓納稅人房屋租賃契約書的「房租收付款明細欄」上,記錄房東每個月收到租金3萬元並簽章,一年共收款36萬元,但房東卻沒有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認為,由於該契約具有代替銀錢收據的性質,房東應在每月收款時按收款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因此,該房東被要求補繳印花稅1,440元,並被處以漏稅額七倍的罰鍰共10,080元。
稅捐處建議,納稅人可以開立票據,例如支票、本票或匯票等方式來支付,並在契約或收據註明票據名稱、號碼與金額,由於其非屬銀錢收據,可以免貼印花稅票。不過,如果是以電匯或劃撥入帳方式來支付押租金,則仍視同收到現金,依法就須貼印花稅票。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則表示,升學補習班、職業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雖經各該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但與一般公私學校性質不同,因此所開立的銀錢收據,也應按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2007/08/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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