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容積率』?何謂『建敝率』?




2007/08/16 15:10


何謂『容積率』?何謂『建敝率』?



何謂『建蔽率』?請參見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


第 1 條 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左:


二、建築基地面積:建築基地 (以下簡稱基地) 之水平投影面積。


三、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但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一‧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不計入建築面積;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


四、建蔽率: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


五、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
但不包括第三款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


七、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何謂『容積率』?請參見建築技術規則第161條:


第 161 條 本規則所稱容積率係指基地內建築物總地板面樓與基地面積之比。
基地面積之計算包括法定騎樓面積。


第 162 條 前條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及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至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二、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臺或法定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所使用空間,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


三、建築物地下層為配合區域供電轉換需要,依電業單位需要之面積提供做為變電設備使用之空間,經檢具中央電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者,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四、建築物地下層為配合建設電信網路之需要,依電信事業需要之面積提供做為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集線電信設備之專用空間,檢具經中央電信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文件者,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前項第二款之停車空間包括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面積;機電設備空間係指電機、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消防及汙物處理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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