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櫥窗》個人建屋出售 須辦營業登記 (2007/08/30 09: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台北報導


 房地產景氣熱絡,連帶吸引不少企業、個人投入此行業,從上游的 建設到下游的銷售,都希望在房地產市場賺大錢。然而國稅局發現過 往經驗,有自然人未辦營利事業登記,即建屋出售;這種商業行為 ,將觸及逃漏營業稅,除了補稅外,還得處罰鍰。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未辦營業登記即建屋出售,除補徵稅 款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以漏 稅罰,且不得主張按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核定,營業人不 可不慎。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建屋出售如因一時不察,而未辦理營業登記 申報繳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 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受罰 。


  北區國稅局並以實例做說明,表示轄內某甲未申請營業登記,興建 坐落新竹縣竹北市的房屋七戶,並於八十九年間出售,未依規定給與 憑證亦未報繳營業稅,致逃漏營業稅,新竹縣稅捐稽徵處因此核定補 徵營業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及三倍罰鍰。


  某甲不服,因此,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某甲 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從最高行政法院 判決書中的法律規定意旨,營業人得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須 已依法申報且具備上開法定要件,始為得扣減稅額之進項稅額,並非 不論營業人是否依規定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均得為扣減稅額之進項稅額 。關於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營業人並未依規定申報進項 與銷項營業額,依上述說明,自無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故尚不 得主張按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核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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