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第一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申論解答
一、說明下列各詞之意義:
(一)成屋 (二)經紀人員(三)區分所有
擬答:
(一)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二)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
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
銷業務。
(三)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
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二、甲向乙公司購買一間工業區之建築物,因乙之樣品屋係以一般住家之方式配置,致甲誤信得為住家使用,迨至交屋後始發覺該建築物不得為住家使用。試問:依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乙有何賠償責任?
擬答:
乙公司所出售之工業區建築物,其樣品屋係以一般住家之方式配置,暗示其建築物適合住家使用,事實上各種廣告方式皆視為「要約之引誘」,當消費者向業者表示要購買時,即為「要約」,而業者同意出賣之意思表示時,則為「承諾」,甲向乙公司所購買房地於契約正式成立後,則廣告之內容即為契約之內容。故無論乙公司為建商或代銷業者,對於不實之廣告,致甲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所違反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及賠償責任分述如下:
(一)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虛為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
示或表徵」,即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
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
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規定: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涉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
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二十三條規定
1.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2.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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