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第一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申論解答
一、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在處分上有何限制?試申述之。
擬答:
私有土地所有權在處分上之限制分述如下:
(一)私有土地之移轉不得妨害基本國策: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二)對於外國人移轉限制標的:
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1)林地。
(2)漁地。
(3)狩獵地。
(4)鹽地。
(5)礦地。
(6)水源地。
(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為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二、何謂「原地價」?甲將其所有土地於92年12月12日 贈與其配偶乙,嗣後乙於94年6月6日 又將土地增與甲,甲複於96年1月23日 將該土地出售給丙,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其原地價以何為準?試說明之。
擬答:
(一) 所謂「原地價」包括兩種,一為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
地,其原規定地價;另一為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而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原地價應按物價指數調整。
(二) 依據土地稅法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法前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九十三人 一月十四日 修法後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換言之,修法後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應得申請課徵土地增值稅。
故本題甲複於九十六年將土地出售給丙,於計算土地涱價總數額時,其原地價以何為準?應視九十四年乙將土地贈與甲時申請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兩種情形,試說明如下:
(1) 若九十四年配偶相互贈與時,申請課徵土地增值稅,九十六年甲出售給丙時,其以九十四年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2) 若九十四年配偶相互贈與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九十六年甲出售給丙時,其以九十二年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為原地價。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