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 市 更 新 分 析 比 較 表
都 市 更 新 分 析 比 較 表
都 市 更 新 前:
1.道 路:彎曲狹小妨礙公共安全、交通;有天災地變事
故救災不易。
2.公共設施:嚴重不足 生活機能差,居住環境惡劣。
3.產權複雜:眾多人數持分共有需花費大筆金錢繳增值稅、代書費、地政規費…等仍無法解決產權問題。
有占用、有情況法律上解決不易;尚有許多複雜法 律、人情問題難解。
4.土地價值:土地畸零不整,合併使用不易,利用價值很低;路權取得困難;交通不便,不能開發建築;區域公設不足,建築開發意願低落。
5.建物價值:建物老舊、毀壞不堪使用;若有建物傾倒、外牆剝落有傷及他人危險;鄰棟間隔不足;發生地 震、火災救災困難;居住環境衛生條件差,若有傳染疾病(登革熱、流行感冒…等)不易隔絕。
無市場購買意願,形成”有行無市 ”。
都 市 更 新 後:
1.道 路:區域內均有8米以上巷道。
2.公共設施:依都市計劃完成。或依多數地主意願增加公共設施。
3.產權清楚:都市更新後所有複雜之產權都依都市更新條例解決。
4.土地價值:方整有系統規劃,價值倍數成長。
5.建物價值:全新建築物完成,價值倍數成長。
6.商圈再造:老舊沒落商圈,經改造完成 形成全新面貌、景觀 創造新象、人潮動線規劃
7.節稅規劃:視地主需要可將財產移轉下一代 ,節稅、節省移轉過戶等等高額費用及手續。
8.減免稅捐:依都市更新條例46條規定:
A.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百分之40增值稅。
B.更新期間。免徵地價稅;更新後房屋稅、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C.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改領現金者,免徵增值稅。
D.以土地及建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免徵 增值稅及契稅。
9.獎勵面積: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可增加百分之30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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