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地想省稅 別偷雞不著蝕把米
分類:稅務&法律2007/05/30 08:58


賣地想省稅 別偷雞不著蝕把米


很多人買賣土地,希望可以有技巧地節稅,但對稅法一知半解,往往「偷雞不著蝕把米」。像土地交易,賣方明明是依法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義務人,但在賣方主導的市場下,就有某地主打契約時,明訂要「實拿」1億元,要求土增稅2,000萬元由買方去繳,常常會被認定是買方把2,000萬元贈與給地主,而產生贈與稅的問題;如果,買家是公司的話,雖沒有贈與問題,但買方幫地主代繳的土地增值稅2,000萬元,也會被當成「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內行人才不會寫這種「不懂稅的契約」。正確的方法是,地主應以1.2億元賣地,並載明買方同意代繳2,00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並由總價款中扣除,買方實付地主1億元。


從這裡可以看出,交易形式或契約寫法不同,影響的稅目和繳稅額也可能跟著不同;省稅與否,效果差很多;所謂「江湖一點訣,說破了就不值一文錢」。


早期政府規定賣方要按照土地實際成交價格申報土地增值稅,地主想實拿1億元,但還要繳2,00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雙方就「作弊」,壓低土地成交價格,在寫契約上寫1億元,2,000萬元就私下另給地主。但事實上,買家沒有義務要幫地主繳稅,這種作法也等於幫助地主逃漏稅。


另一個常見的現象,發生在土地掮客身上。他們買下土地後,會很快賣掉,專做短期交易。他們買了土地後,不會馬上過戶到自己的名下,目的是要省印花稅(稅額為土地公告現值的千分之一)和土地登記費(為申報地價的千分之一),甚至是代書費。


但是,這種作法會有不良後果。依土地稅法,土地買賣未辦完權利移轉登記前,買家再行出售土地,要處罰鍰(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的2%);另外,根據財政部84年的解釋函令,購買農地未過戶再轉售給他人,獲利要歸為「其他所得」課稅。93年之後,這樣的交易行為也違反平均地權條例,會被處罰。


所以說,土地掮客從事特殊的短期交易,要冒很大的風險,本來土地買賣所得免稅,而且同一年度再轉賣,因為公告現值不變,所以也沒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但為了省印花稅和土地登記費,反而要被課所得稅,反而因小失大。


因此,大家買賣土地,不論是為了自住或是投資,得先弄清楚相關法律規定,免得得不償失。


(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7/05/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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