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須知─(租賃所得如何申報及節稅?)
分類:不動產稅務篇2007/04/02 20:01 


房地出租之所有權人,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申報租賃所得之標準如下:


  納稅義務人以實際出租不動產之租賃收入列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者,租賃所得之計算方式係以出租房屋隻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至於可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可以依照下列方式計算並選擇所得較少者來申報,以達節稅之目的。


一、列舉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稅捐,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及向金      機構貸款所支付之利息等憑證。


二、未列舉扣除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依照財政部所核定本年度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為【租賃收入的43%】;但若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僅得扣除開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三、土地及坐落於其上之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者,該土地或地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取得租賃收入,未舉證扣除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者,均得減除上述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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