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缺憑證 賠錢照繳稅
(2007/04/10 05:00:00 時報資訊)


陳惠珍/台南報導


 房子即使被法院拍賣,卻還要繳交財產交易所得稅!近來國稅局常 遇到許多納稅人,因繳不出銀行貸款,房子遭拍賣,卻因無法舉證買 價高於被拍賣的價格,仍遭國稅局依照財政部頒訂的標準,核定財產 交易所得課稅,屋主雖心有不甘,稽徵單位卻愛莫能助!  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納稅人出售房子,或房子被拍賣時,如有 財產交易損失,可扣除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如當年度不夠扣除,可 在以後三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再予以扣除,但是一定要保留憑證,提 供經國稅局審查後,才能認定該筆損失。


  該分局強調,主張有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的證明文件包括,原始買 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款的紀錄證明、法院拍賣拍定通知 書、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 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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