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協商成立者 不得進入破產程序


中廣 更新日期: 2008/03/31 18:00



個人可以聲請破產的「債務清理條例」下個月實施,不過,三年前已經成立的二十二萬多件「卡債協商」案件,不論繳款是否正常,都不符合「債清條例」的資格;除非卡債協商成立案件中,有長期失業或者重病等「特殊狀況」,才可以引用「債清條例」,這部分需要由法院來認定。(張雅惠報導)



三年前的「卡債協商」機制,有二十七萬多件申請,結果有二十二萬七千多件協商成立,但目前只有一半、大約十一萬多件正常繳款,另外一半已經毀諾。



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主委吳清文說,不管是否毀諾,只要卡債協商「成立」的案件,都不符合「債清條例」當中「前置協商」的資格;債清條例的適用對象必須是失業長達五年以上,或者有上班、但每月薪水不到二十萬,或者營業額不到二十萬的個人。



「債清適用對象:上次卡債協商沒有成立的人,或者從來沒有來申請協商的人,甚至目前還在繳款的人,或者已經很久不繳款全部變成呆帳的人,全部都有可能」



不過,銀行公會指出,如果卡債協商成立,但債務人有長期失業或者重病還不起的特殊情況,經過法院認定之後,也可以再度進入「前置協商」的階段,如果協商破裂,可以進一步聲請更生或清算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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