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問答》承租人可自行僱工修繕住屋



 

【中國時報】

  中壢黃小姐問:我在市中心區租了一間透天房子,不過漏水很嚴重,主臥房的衣櫃幾乎長期泡在水中,近來梅雨季來臨,接著颱風季節又要來了,一直催促房東修繕,但房東迄今都未理會,請問我是否可以自行僱工修繕,再從租金中扣除修繕的費用?
  答:「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關係存續,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民法第430條規定。
  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若租賃契約未約定由承租人修繕房屋,出租人應負責修繕房屋,修繕房屋之費用理應由房東負擔。
  出租人應負責修繕租賃物時,承租人最好先行以口頭通知出租人前來修繕,若出租人經通知皆置之不理時,承租人應寄發存證信函(連同修繕之估價單),約定相當的期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繕,如果出租人受通知後,仍不在相當期間內予以修繕的話,承租人才可以自行修繕,此時始可自應繳的租金中扣除修繕費用,但承租人自行修繕的品質,應該以能恢復原來供使用收益的程度為限。當修繕完成以後,應通知出租人同時附上費用單據影本,並表示抵付下一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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