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年售屋逾六棟,要課營所稅


 


個人年售屋逾六棟,要課營所稅


財政部已發文全國五區國稅局,明(97)年起,個人一年內出售房屋超過六棟者,就要被納入查稅警示系統,調查其買賣房屋的資金流程與頻率,決定是否比照企業,對個人售屋者課徵5%的營業稅與2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個人出售房屋目前多數都只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在不違反所得稅法第9條「經常性買賣財產」的要件下,納稅人可免辦營業登記,也毋需繳納營業稅與營所稅。


 


不過,由於各地國稅局已發現不少有錢人合夥投資大量購買包括法拍屋在內的不動產,也有部分建設公司假藉人頭出售不動產,其中甚至有人一年內可出售上千棟房屋,卻只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的怪象。


 


財政部因此決定,自97年元月1日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轉手出售者,符合特定要件下,都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交營業稅與營所稅,不能只繳交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也正式發函全國五個國稅局,要求注意轄區內個人出售房屋的現況,並自明年元月起,配合財稅資料中心蒐集同一所有權人(個人),一年內出售房屋超過六棟以上的可疑案件,查核有無必要補稅。


 


為避免這項查稅行動,影響名下本來就擁有較多不動產的納稅人權益,財政部也規定國稅局,控管一年出售六棟以上房屋的個人售屋案件,必須排除出售屬於自用住宅的房屋,以及所出售的房屋為受贈或繼承取得的申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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