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在台工作權 勞委會重申放寬規定
勞委會1日指出,勞委會已於97年6月3日發布補充規定,放寬外籍配偶在台工作權,為考量外籍配偶已申請獲准居留,後又因故居留期限屆滿未申請居留延期,以致逾期居留,其外籍配偶身分並未改變,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人道立場,外籍配偶於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後,其外僑居留證並沒有失效,須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因期限屆滿才失其效力。
勞委會表示,凡是以外籍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且居留期限尚未屆滿。二、婚姻關係存續中,居留期限屆滿,未向入出國及移民機關申請居留延期,而於逾期居留期間從事工作。三、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原居留許可未經廢止、撤銷或因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
勞委會表示,外籍配偶於居留期限屆滿未申請居留延期,原外僑居留證即已失效,該外籍配偶逾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境內工作,雖無違反本法第43條有關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之規定,但其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部分,仍應由入出國及移民機關依權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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