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遺產稅證明書
更新日期:2009/08/21 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821 09:59:03)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餘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繼承人於提領該筆存款或辦理繼承移轉時,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惟依據財政部84年3月15日台財稅第841611225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餘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繼承人於提領該筆存款或辦理繼承移轉時,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但該筆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實務上經常發生金融機構於繼承人前往領取被繼承人之小額存款時,要求繼承人一定要先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證明書等,造成繼承人往返奔波之不便,該局籲請各金融機構特別注意此項規定,協助繼承人辦理小額存款之繼承移轉事宜。
另外,該局也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雖然上開小額存款得在遺產稅申報完納之前提領或辦理繼承移轉事宜,惟仍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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