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停車場、屋頂、陽台出租之租金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更新日期:2009/08/20 17:08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820 17:07:19)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其停車場、外牆、陽台、頂樓對外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又依財政部76年8月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及93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887號函釋規定,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住戶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
但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廈)之外牆、陽台、頂樓出租,或對外提供停車場,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他人按期收費時,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大樓(廈)管理委員若有對外營業應課徵營業稅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並補報補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江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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