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公設地可移轉容積之特性,逐步安排移轉應稅財產者應課贈與稅
更新日期:2009/08/19 12:04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819 12:03:55)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贈與人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其子女轉贈地方政府取得可移轉之容積,贈與人再以本人為負責人之建設公司與其子女所取得之可移轉容積合建,使其子女獲配售屋款,此種透過迂迴之安排,達到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予子女而規避稅負之目的,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為落實愛心辦稅,類此藉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地方政府以取得可移轉容積之特性,逐步安排轉而達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之實際目的者,其實質贈與移轉財產之行為,係在98年8月3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其實質贈與之行為,係在98年9月1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處罰。
國稅局彰化縣分局將在該基準日之後對此類案件進行全面清查,籲請納稅義務人勿取巧逃漏,如有類此規劃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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