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豋記規則實務(測量部分)
貳、測量部份
一、何謂土地複丈?土地複丈之時機?
1、意義:指地籍圖重測之結果認為有錯誤,或因土地標示變更鑑界需要或部分宗地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等原因,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複丈費,聲請地政機關勘測,以確定變更之事實或界址認定之謂。
2、時機: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或地役權。
二、土地複丈之辦理期限?免繳複丈費之情形?
1、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地測216
2、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免納土地複
丈費。地測217
三、土地複丈之補正時機?土地複丈之駁回時機?土地複丈之退費時機?
1、土地複丈補正時機如下: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
四、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
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申請人排除者,登記機
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補正。地測212
2、駁回時機如下: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受理。
三、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地測213
3、退還土地複丈費時機如下:
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地測224
四、土地合併?因土地合併申請複丈者應具備那些條件?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申請合併複丈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1、土地合併之意義:基於實務上之需要,將二筆以上之土地合併為一筆土地之謂。
2、條件: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
為限。
3、檢附文件: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
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一、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二、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其抵
押權內容完全一致,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得免附。
三、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
第一項之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
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地測224
五、辦理土地分割與合併時,其地號之編定順序如何?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說明之?
1、土地分割之地號編定: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
一、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分號順序編
列之。
二、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之原地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
分號或原地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次一分號順序
編列之。地測233
2、土地合併之地號編定: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
簿,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一、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二、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三、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四、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五、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
之分號。地測234
六、鑑界複丈如何辦理?
1、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
簿,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一、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二、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三、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四、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五、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2、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3、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4、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5、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
界,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地測221
七、地籍測量的程序?辦理之機關為何?
1、辦理程序:
地籍測量依左列次序辦理:
一、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戶地測量。
四、計算面積。
五、製圖。土44
2、辦理機關:
(1)地面測量: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土45
(2) 航空攝影測量:地籍測量如用航空攝影測量,應由中央地政機關統籌辦理。土46
八、建物測量之意義?建物測量之原因?建築改良物測量之申請人?建物測量之受理機關?
1意義:及對於合法之建築物所實施之測量,建物測量包括建築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
2、原因:
(1)新建之建物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測量:
一、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文件者。地測259
(2) 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得申請複丈。地測260
3、申請人:
(1) 申請建物測量,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地測261
(2) 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區分所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測量
。地測263
4、受理機關:
(1) 申請建物測量,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地測261
(2) 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受理測量,編列建號。地測285
九、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說明,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之規定?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三、前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台
、屋簷或兩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
四、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
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五、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牆
壁厚度之面積。地測273
十、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第一次測量應繳之文件?
1意義:係指權利人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得檢具合法建物舉證之文件、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
2、應附文件:。
(1)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所規
定之文件辦理。
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設計圖、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依前二項規定繳驗之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地測279
(2)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一併申請建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地測280
(3) 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申請辦理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人應於領取建
物使用執照後,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提供登記機關核對,據以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地測281
(1)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其平面圖。登記機關於測量完竣後,應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地測282
十一、何謂建物複丈?建物第一次測量與建物複丈之不同?
1、建物複丈意義:係指登記名義人因建築物之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得檢具標的物位置變更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辦建物複丈。
2、建物第一次測量之意義:指權利人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得檢具合法建物舉證之文件、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
2兩者之區別:
(1)建物第一次測量系建物完工後之第一次測量,建物複丈係第一次測量後任一一次測量。
(2)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尚未登記,建物複丈係建物登記後之測量。
十二、辦理建物複丈之原因?
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得檢具標的物位置變更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辦建物複丈。其原因分述如下:
1增建:已登記所有權之建物,另有增建部分,並就其增建部分,併入原已登記所有權之建物,得申請複丈。
2改建:已登記所有權之建物,另有改建部分,並就其改建部分,併入原已登記所有權之建物,得申請複丈。
3滅失:已登記所有權之建物,因部分或全部拆除、倒塌或焚毀,就其焚毀部分未辦理滅失登記,得申請複丈。
4分割:已登記所有權之建物,一戶欲分割為二戶以上,得申請複丈。
5合併:已登記所有權之建物,二戶以上欲合併為一戶,得申請複丈。
十三、何謂特別建物?特別建物建號編列方式與一般建物有何不同?
1、意義:下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為特別建物:
一、公有公用之建物。
二、地方自治團體建物。
三、學校。
四、工廠倉庫。
五、祠、廟、寺院或教堂。
六、名勝史蹟之建物。地測286
2、編號編列方式:
(1)一般建物以段或小段為單位,依登記先後,逐棟編列建號,以五位數為之
。
(2)特別建物數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之棟次以分號
編列,為三位數。地測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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