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農業設施
每個縣市政府的規定會有一點差異(有的要先向鄉公所申請再由縣政府審核,有的是直接向縣府申請),所以去土地所在地所屬的縣政府的農業局問,或去縣政府的農業局(農發局)網站查,因為還要去城鄉局調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的相關資料,才能知道,直接找農業局承辦問.
以桃園縣政府為例
承辦單位與申辦流程
http://ctrl.tycg.gov.tw/cgi-bin/services.cgi?publicmode=yes&itemnum=100055&op=userselect
申請書表範例下載
http://ctrl.tycg.gov.tw/cgi-bin/list_organ.cgi?toselect=3e4b3258/3e4b5356/3e9b7996&mode=download
以下是目前(95/11/2)最新的"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相關條文,是各縣政府的所訂的規章的法源依據,你可以先參考看看
(1)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 5 條
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三份,向土地所在之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經營計畫書。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五、位置略圖。
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 11 條
農作產銷設施許可使用細目、興建面積與高度及條件如下:
一、水稻育苗作業室:含管理室、作業場所及器材儲放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一千平方公尺。
二、育苗作業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三、菇類栽培場、菇包製包場或廢菇包處理場:依生產需要核定。
四、溫室或網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五、抽水機房:應先取得水權登記,其最大興建面積為二十平方公尺。
六、乾燥機房: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
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七、米機房: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一
百五十平方公尺。
八、農機具室:限供停放農機具使用,建造以一層為限。
其容許興建面積
依自有農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
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九、農業資材室: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計算,每○.一公頃得興建三十三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十、集貨及包裝處理場:
(一) 限供自產農產品集貨及包裝使用,以每一公噸興建面積五十三平方公尺計算。
但供花卉使用之集貨及包裝處理場,其興建面積得增加一倍。
(二) 每處最小興建面積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為一千零六十平方公尺。
十一、冷藏或冷凍庫:以自產農產品每公噸五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面
積為一千平方公尺。
十二、曬場: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五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十三、自用堆肥舍:限生產自用堆肥使用,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十四、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依生產需要核定,最大興建面積為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十五、消毒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十六、薰蒸室:依生產需要核定。
十七、蓄水池:向下開挖者每處最高容量為一百噸,且須以建築材料建造。
但屬地面建造者,依生產需要核定,其容量及材質不限。
十八、管理室:設施面積未達○‧三公頃者,得興建二十平方公尺;設施
面積○.三公頃以上者,得興建四十平方公尺。建造以一層為限,材質不限。
十九、農田灌排水設施:依生產需要核定。
二十、其他農作產銷設施:依生產需要核定。
(3)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農業發展條例 )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國土保安用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4)依"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
一一 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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