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農業用地」面積之計算,應以0.1公頃為最小申請面積下限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3月2日農企字第0940010235號函檢送之「研商農業用地申請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相關審查執行疑義會議紀錄」案由(二)之決議,針對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11條有關「自有農業用地」面積之計算,應以0.1公頃(1000平方公尺)為最小申請面積下限。


至於其他農作產銷設施許可使用細目,仍應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所定之興建面積、高度及條件據以審核。



前述「自有農業用地」,可包括個別農戶本人(申請人)、本人之配偶、共同生活戶內父母、子女所有耕地、三七五承租耕地及未繳清價款之放領地。


所以土地以及、配偶、共同生活戶內父母、子女所有耕地、三七五承租耕地及未繳清價款之放領地加起來未達1000平方公尺的話,依規定是不能申請興建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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