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
第 6 條 |
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但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得予扣除。
但於福建省金門縣,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一月二十八日 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 繼承。
(二)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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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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