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櫥窗》除權後繼承股票 股利併入遺產課稅
(2007/06/12 09: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台北報導
遺產稅問題是最近熱門的議題,但在修法之前,還是要按現行規定 辦理。對繼承上市、櫃公司股票,若遇到分配股權股息時,該怎麼報 稅?國稅局表示,在除權除息前繼承,則股息股利屬於繼承人的所得 ,必須計入綜合所得稅內申報;如果是除權除息後才繼承股票,則股 息股利必須併入遺產中申報遺產稅。
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被繼承人於除權除息基準日前死亡, 所遺留下來的之公司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 定,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課徵遺產稅,嗣後繼承人因 繼承取得上開股票所領得之股利,即屬繼承人之所得,依法應納所得 稅。
反之,如果被繼承人係在除權除息基準日後才死亡,則獲配的股利 ,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將股利併繼承的股票,申報課 徵遺產稅,而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除息基準日,被繼承人名下該項 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的規 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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