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應先由勞退準備金支付
(2007/06/15 09: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台北報導
受企業轉型、整併等因素影響,近年來企業辦理裁員、資遣的情形 時有所聞,而裁員、辭退、辦理優離優退等人事精減案,發放的職工 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國稅局表示,應該要儘先沖轉職 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仍有 不足時,才可以做當年度的費用處理。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與勞工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 條第三項規定,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仍不足支付時,始 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不可以全部都認為當年度的費用。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 後,勞工退休金事項,將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由於勞工退休金條 例係屬新制度,產生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支付勞工退休 金於所得稅申報時,可否以費用列支之疑義。最近也還有企業在詢問 相關問題。
惟財政部已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做出明確 核釋;高雄市國稅局籲請已依法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 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的營利事業,以後辦理職工退休、資遣,而發 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 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當支付仍有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 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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