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房屋賣給老婆 要稅


雖然夫妻間的贈與不用課稅,但是台北市國稅局最近卻發現,某對夫妻竟然以買賣方式移轉房屋,結果出售房屋的配偶就被核定有財產交易所得,反倒需要繳納綜合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近日發生一起案件,施先生於94年間將房屋賣給太太,經國稅局核定財產交易所得35萬餘元,施先生不服,主張依民法規定夫妻移轉財產應免課稅捐。但經國稅局查核發現,施先生將房屋移轉給配偶,不但訂有買賣契約,且過戶登記的異動原因亦為買賣,而施先生也無法提示房屋的原始取得成本,因此國稅局便依94年度財政部核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按該年度房屋評定現值150萬餘元的23%,計算施先生的財產交易所得35萬餘元,並補徵綜合所得稅14萬餘元。


事實上,夫妻之間財產移轉的情況,可說是千奇百怪。曾有一起案例,一對富商夫婦因個性不合離婚,但是造化弄人,不久後富商發現自己罹患不治之症,僅剩三個月壽命,於是與妻子又再度復合,將自己的財產贈送給對方後,兩人馬上又離婚,富商繼而過世。國稅局認為,兩人在短期內離婚、復合又離婚,顯然是為了使用夫妻身分行使免課贈與稅的財產轉移,以逃避接下來可能會被課徵的大筆遺產稅。


不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的贈與財產,還是會被納入遺產課稅,因此國稅局認為,這對夫妻復合之後又快速離婚,是要藉由富商死亡當時夫妻關係的消失,逃避遺產稅,因此國稅局仍依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課稅。


2007/08/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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