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基金及管理費孳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居住的大廈新成立管理委員會,其成立前對住戶收取的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以管理負責人的名義設立專戶所衍生的存款孳息,銀行已扣繳稅款,該筆扣繳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所衍生之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該委員會可以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核發免扣繳證明。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前所收取的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以起造人或管理負責人名義設立專戶衍生之存款利息,其已扣繳之利息所得稅款,於成立管理委員會後,得專案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經查明後予以退還。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小姐;電話:23113711分機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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