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條例大修 盡力還債免責


中時 更新日期:2011/10/02 05:30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今年要大翻修,其中關於不經債權銀行會議同意,債務人可逕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及突破債權銀行為唯一協商債務窗口的限制,號稱是「五星級」的兩大重點。


此次增修條文逾40條,為消債條例97年4月施行後最大規模的修正,希望改善原條例在這3年實務運作中,所發現的窒礙難行之處。消債條例修正案預計10月中旬前通過司法院會後送立法院,並期望年底完成立法。


增修條文第64條與第151條,立委陳節如也提案修正,但內容與司法院版大異其趣,預料審議時有激烈攻防。


第64條是規範法院認可更生方案的條件。


現行條文規定法官認為「條件公允」,才能同意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


但何謂條件公允全憑法官心證,被外界批評法官因此心態保守,認可更生方案比率過低。


司法院民事廳研擬將條文改為「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就應裁定同意更生方案。


此修正方向,讓法官有更明確判斷基準,大獲法官們讚許。


第151條原規定卡債族能夠進行協商債務的機構只有債權銀行,修正案將此單一窗口大幅放寬,卡債人未來可選擇向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民事廳同時增訂第151條第7項,針對雖與債權銀行協商或調解成立,但因遭遇不可歸責,如天災等事由,導致發生履行協商或調解內容有「重大困難」時,債務人依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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