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先探》大陸土地使用權 期滿自動續期 (2007/10/25 09:00:00 時報資訊)
 











 












譚淑珍整理


 中國大陸的《物權法》,在今年三月中共全國人大通過後,十月已 經開始實施。


  依《物權法》明確規:「國家依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 和繼承權」下,有效的解決了長期以來讓台商頭痛的土地與廠房的問 題。


  工總副秘書長蔡宏明指出,對台商而言,在《物權法》之前,中國 大陸的「土地使用年限不超過七十年的規定」,這一直也是台商在中 國大陸的「中國式問題」。


  就適法性的邏輯而論,土地,在中國大陸是國家所有,這是中共能 夠限定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據,相對的,土地上建物的所有權,依邏輯 是屬於居民所有,當土地使用權到期,中共依法無償收回房屋、或者 強行將房屋摧毀以使土地回復原狀,蔡宏明認為,就會產生適法性的 問題,即使沒有收回,這樣的作法只是徒然浪費社會的資源與人民的 財富。


  土地與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衝突,在《物權法》中獲得了有效的 解決。雖然《物權法》中土地仍為「國家所有」,但是,蔡宏明說, 法中也明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自動續期,這項規定,對中國大陸居 民來講,不但維護了房屋所有權的完整性,也消除了二手房購買者對 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後顧之憂,可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


  對台商而言,蔡宏明說,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所取得的廠房用地, 多半都是獲得五十年的工業土地使用權與七十年的房產證,也因為《 物權法》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後也可以自動續期,進而能夠永續延展持 有。


  不過,這雖然有利於台商在中國大陸的資產可獲得確保,但是,蔡 宏明也說,在《物權法》的保障下,大陸的土地與房價有可能因此上 揚,台商未來投資中國大陸時,可能不再有廉價土地了。


  可是,因為在《物權法》中擴大了可抵押擔保的範圍,只要法律行 政法規沒有禁止抵押的財產,「權利人」都可以設立抵押,蔡宏明指 出,台商的土地、廠房及房產,都可依法辦理設定抵押,而且,機器 、設備及動產,也都可以設定質權,台商可以更靈活的操作在中國大 陸的資產。


  但是,《物權法》讓中國大陸走出了否認私有財產的傳統思維,蔡 宏明認為,這將促使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更加依賴市場經濟的機制, 這對台商來講,將會增加競爭的壓力,當中國大陸愈來愈依據市場機 制時,過去台商所「獨有」的優惠,將逐步與他人「統一」,也就是 不論什麼商,都將「一視同仁」,台商也必須依據市場法則靠競爭求 生存。(工業總會副秘書長蔡宏明口述,譚淑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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