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換不動產 奢侈稅不能免


中央社 – 2011年10月19日 下午1:04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9日電)兩人交換持有不滿 2年的不動產,是否要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答案是,兩人都要課奢侈稅,而且價格按照換出或換入的時價,從高認定。


最近有民眾詢問中區國稅局,如果拿持有不滿 2年的房子與別人交換持有不滿 1年的都市土地,要不要申報奢侈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特種貨物及勞稅條例」第2條1項規定,持有期間在 2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奢侈稅。


除非是只有 1戶自用住宅或非自願因素出售房地等同法第5條規定的11種情況,才不課奢侈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此,交換不動產的兩人都要申報奢侈稅。


而且按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交換貨物的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中區國稅局提醒,兩人應在訂定交換契約次日起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奢侈稅。10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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