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獲贍養費 免贈與稅
自由時報 – 2011年10月21日 上午4:23
〔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身價數億元的高雄李姓大地主,被妻子指控結婚30年至少劈腿6名女子,法院判准離婚且先生須支付妻子贍養費5200萬餘元。
高雄市國稅局昨天表示,這筆贍養費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可享免贈與稅優惠。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一方應給付另一方的財產,性質上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並不是贈與稅課徵範圍,所以可以免徵贈與稅;
不過,如果是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的給付,且未能舉證屬於離婚當時約定給付,又是無償移轉時,就該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官員舉例,有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妻,先生多金風流,妻子因受不了先生花心且多次劈腿,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先生雖有悔意,仍舊挽回不了妻子離去的決心,法官考量先生住院期間,妻子多年無怨無悔照顧,因此判准離婚且先生須支付妻子5200萬餘元,這筆錢不必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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