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付最低稅負 四招保險闖江湖




( 2007/10/29 17:59 林文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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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保單加額、分戶、改變成數、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




由於愈來愈多人利用保險進行租稅規劃,最低稅負中,也將特定的保險給付入最低稅負的稅基,但有法有破,善用保險的形式,未來仍可對最低稅負這項新稅制。





最低稅負與保險的關係,最主要的就是把要保人(通常為繳納保費者)與受益人(通常為領取保險給付者)屬不同人的保險給付,列入最低稅負的稅基課稅,目前市面上出現四種招式,可以破解最低稅負對保險的課稅規定,使得透過保險規避風險的消費者,可以降低被最低稅負課到稅的風險。




這四種模式分別為:利用舊保單加額、將成年子女分戶申報綜所稅、規劃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保險、以及改成受益人分配保險給付的成數等。




最低稅負與保險的關係,主要為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的壽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必須列入最低稅負稅基課稅,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三千萬元以下免課最低稅負,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給付不納入最低稅負課稅。




由於最低稅負對於個人另外有六百萬元免稅額,因此,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壽險死亡給付,除可扣掉三千萬元外,還可與其他須課最低稅負的項目,合計使用六百萬元的免稅額。




九十四年底以前舊保單 成節稅利器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胡榮一會計師指出,由於最低稅負是對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的特定保險給付才課稅,對於消費者於九十四年以前購買的保險給付並不課稅,此時,消費者於九十四年底以前購買的舊保單就會節稅效果。




由於消費者若有情事變更,例如,結婚或家庭責任變重,對於保單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增加保險額度,此時,消費者以九十四年以前購買的保單,進行增額加保的動作,即使此項保單是屬於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一人的保單,相關的保險給付,目前也不必列入最低稅基課稅。




另外一個節省最低稅負的方式讓成年子女分戶申報綜所稅,這樣萬一發生死亡保險給付時,可以多一個三千萬元的最低稅負免稅額出來。




因為最低稅負對於壽險的死亡給付是以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三千萬元,因此,當要保人為父母親,而受益人為子女時,若子女中有人已成年,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成年子女可以單獨成為綜所稅的申報戶,此時,若保險中受益人為成年子女,則讓成年子女單獨成為綜所稅申報戶,就可以多出一個三千萬元的免稅額,對於這項規定,消費者可以善加利用。




重新分配受益人取得保險給付成數 也有節稅效果




還有一種狀況是,要保人也可以重新分配受益人取得保險給付的成數,將各益人取得的保險給付降到三千萬元以下,這樣也會有節稅的效果。




胡榮一舉例指出,例如,消費者是要保人,投保壽險保額六千萬元,受益人為太太及一名成年子女(甲)與一名未成年子女(乙),且受益人取得保險給付的成數為各三分之一,這種分配形成,萬一發生保險事故就有可能被課到最低稅負。




因為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六千萬元的保險給付太太與二名子女各得二千萬元,但因為太太與一位未成年子女必須合併申報綜所稅,此時太太與乙各得二千萬元保險給付,合計就是四千萬元,超過每一申報戶只能扣除三千萬元的限額,多出來的一千萬元再扣掉六百萬元免稅額後,剩餘的四百萬元就須課最低稅負;此時,成年子女甲只拿到二千萬元保險給付,未超過三千萬元扣除額不必課最低稅負。




解決的方式是消費者在生前可以改變受益人分配保險給付的成數,即重新規定太太和未成年的乙取得保險給付的二分之一,而成年的子女甲取得二分之一保險給付。




於是發生事故時,六千萬元的保險給付分配狀況就變成,太太和未成年的乙兩年分得三千萬元,而成年的子女甲也分到三千萬元,因為太太與乙兩人在同一申報戶,只取得三千萬元保險給付,減掉三千萬元扣除額,餘額為零,不用課最低稅負;而甲也因只取得三千萬元保險給付,同樣減掉扣除額後,也不必課最低稅負。




等於說透過重新分配受益人取得保險給付的成數,將各受益人拿到的保險給付控制在三千萬元以內,就不必課最低稅負了。




釜底抽薪 讓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




由於最低稅負是規範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屬同一人的保險,但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則此類保險給付就不必課最低稅負了,但胡榮一指出,這有一個難提必須先解決,即當消費者的子女要同時當要保人及受益人時,則子女必須有繳納保險費的經濟能力。




胡榮一說,這時候消費者可以善用每年對子女一一一萬元贈與免稅額的工具,來創造子女繳納保費的能力。




即父母親以合法贈與的方式,則父母合計一年可以各贈與一一一萬元給子女,合計為二二二萬元給子女,由子女拿這筆錢去購買保險,由子女同時擔任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及受益人,這樣將來子女取得的保險給付,就不必課最低稅負了,唯一比較傷腦筋的是,當消費者的子女有許多人時,消費者夫妻每年合計可贈與子女的二二二萬元可能不夠用。




最低稅負未考慮到經濟死亡情形,有待補救




此外,最低稅負與保險的關係還有一個特點,值得注意,即最低稅負並未考慮到經濟死亡的情形,因為在保險契約中,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因為發生事故達到全殘的情形(例如雙手殘廢無工作能力)則此時屬因被保險人雖未死亡,但因已無工作能力,屬於經濟上的死亡,也可拿到全額的保險死付,但這個時候因被保險人尚未死亡,因此,按照規定,此時受益人拿到的保險給付,反而不能扣除三千萬元的扣除額,此項規定甚不合理,有待未來最低稅負實施滿兩年進行總檢討時,在修正相關規定時,加以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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