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清法通過ㄌ~~




2007/11/21 12:49


2007/06/09 01:29


債清法過關 經建會憂銀行緊縮信用 衝擊房貸市場


更新日期: 2007/06/08 22:20 記者: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攸關廣大卡債族權益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8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規範更明確的個人破產機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委葉明峰晚間表示,法令對欠錢民眾與銀行都是兼顧雙方立場,民眾應愛惜本身信用表現,但擔憂實施初期,銀行因緊縮信用,對房貸市場及國內消費恐有衝擊。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委員李懿哲認為,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例刪除,大幅降低金融機構的房貸風險,銀行不必因此提列大額呆帳準備,債務人也不用跑法院影響更生申請。


未來雖然可以申請破產,但李懿哲強調,債務人還是要以協商為優先,申請更生破產並非一個很容易的出路,破產會影響借款人一生的紀錄。


銀行公會理事長許德南對此表示,這個法讓大家認為借錢不用還,嚴重扭曲社會價值,他感到非常遺憾,且未來銀行業恐將緊縮信用,對真正需要貸款的民眾,不是愛之而是害之。


許德南指出,這個立法根本沒有意義,現行借貸者與銀行之間協商原本就有一套機制,卡債族說還不出那麼多錢,銀行也會考慮延長還款期限,減輕每月負擔,立法院硬是用立法方式訂定,反而會使協商機制失去彈性。


立 法院院會今(8)日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定卡債族得經協商、更生及清算償還債務。其中,清算屬簡易破產,是中華民國自30年代制訂破產法以來, 首度以法律明定自然人得申請破產。適用債清條例對象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在新台幣1200萬元以下者,最快九個月後適用。


債清法規定,債務人對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意旨。


若協商成立,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履行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已談成債務協商的22萬卡債族,仍有機會聲請更生或清算,但須交由法院認定。


新 法明定,只要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超過1200萬元,5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者等,都可向法院聲 請更生,依自己的償債能力提出最多8年的償債計畫。若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也無法進入更生期,在法院裁定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獲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 算。


債清法也有所謂的「阿B條款」,無論更生或清算,生活條件都會受到限制,必須儉樸、不浪費,且清算期間,債務人還不能離開住居地、必須限制出境。


引發銀行公會反彈的「自用住宅條款」則全數刪除,另以房貸定型化契約規範銀行,亦即同時背負卡債和房貸雙重壓力的人,不能只繳房貸利息、延後償還本金,即便獲得法院裁定更生方案,除償還卡債本息,也要繳交房貸本金,避免影響金融機構財務健全。


此外,受到銀行強勢主導,也去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的更生保障,也就是說,同時擁有卡債和房貸的債務人,如未依規定繳付房貸與利息,設定抵押的房屋仍可被銀行拿去拍賣。


為了因應這波「破產潮」,司法院將根據修正通過的法院組織法,在法官監督下設立「司法事務官」,協助卡債族處理聲請破產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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