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售屋延後登記 留意申報年份


















三重洪小姐問:本人於96年度售屋,當年度辦理契稅申報完畢,惟拖延至97年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應如何認定?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區分為:1.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部分: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2.出售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房屋)部分:以交付尾款(不包括銀行貸款部分)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惟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申報繳納契稅移轉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3.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部分: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為準。本案洪小姐的房屋屬已辦理所有權登記,雖然於96年度已辦理契稅申報完畢,惟仍應以97年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年度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年度,所以洪小姐在98年5月申報97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始符合規定。



【2009/01/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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